想问一下这次修改的主要原因为何?
不同于上次只修改语病
好像多了很多新条文
想先问一下这些对于社团的运作上有什么帮助
或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需要提这份修正案
想请你们说明一下......
※ 引述《evilwsc (凿)》之铭言:
: 章程修改提案
: 以下有上黄色的部份是我们希望增设与修改的
:
: 若是条文内容有做修改,红色括号的部分则为原章程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渔村服务社】。
: 第二条 本社宗旨在于:以社区服务及文化报导之方式,为渔村居民贡献一己之力,
: 并经由实际之接触,了解渔村现况及生活,进而激发关怀本土及社会的精神。
: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于校总区,社庆为三月十八日。
: 第四条 本社之指导单位为台湾大学学务处课外活动组。
为何要加这条???是课活组规定的吗?
不是的话好像没什么用,"指导单位"这个词好像也没有良好定义吧?
:
: 第二章 社 员
: 第五条 凡本校在校学生,认同本社宗旨,皆有资格成为本社社员。
: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缴交社费后即为本社社员。
: 第七条 凡为本社社员,应尽符合本社宗旨之义务,并享有本社社员权利。
: 第八条 1. 老骨头资格由期未任社务委员之新任社长,于该学期社员大会
: 前自订办法评选之。
: 2. 老骨头候选资格为出过四次队者或出过三次队且当过一次干部者
: 或出过三次队与两次平时服务(当学期平服由当学期干部认定之),
: 享有永久社员之权利。
: 第九条 凡为本社社员均有遵守组织章程、会议决议之义务。
和第七条有什么不同?
老骨头也是社员,需要遵守的义务和现任社员有差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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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务委员
: 第十条 本社社务委员包括社长,副社长以及社长依社团实际需要所指派的干部。
: 第十一条 社长及副社长于每学期之社员大会搭配选举,任期半年,可连选连任,
: 其余社务委员任期最少不得低于一学期。
: 第十二条 如遇下列情况,须于学期结束前举办正副社长补选:
: 1.期末之社员大会召开前无社员登记参选正副社长。
: 2.经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后仍无法产生新任正副社长。
: 若于学期结束前经正当补选程序仍无新任正副社长产生,将由原任正副社长
: 留任一学期。“学期结束前”之定义为“学校行事历公布之寒(暑)假开始”。
: 第十三条 社长以外之社务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能力不足时,由社长重新指派。
: 第十四条 本社社务委员于学期中负责社务的运作,出队时负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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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 议
: 第十五条 若下列情形时,得召开社员大会:
: 1.社长认为有必要时。
: 2.社员五人以上当面连署时。
: 3.每学期期末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上列的条件,由社长为召集人,于通知社员后两星期内召开社员大会。
: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召开前,社员应被告知开会缘由,时间及地点。
: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法定人数为现任社员人数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
"总干"在本条文中并未明确定义其职责及评选办法、资格
: 第五章 社团经费、社产及社办 (经费)
: 第十九条 本社经费来源为社费、学校补助及自筹。
: 第二十条 社费于每学期初由全体社务委员议定,并由总干公布,社务委员及社员均
: 需于期限内缴交。
: (社费于每学期初由社务委员议定。)
第六条 还没缴交不是社员的话
这条好像没什么逻辑
: 第二十一条 总干事属社务委员之一,具管理社团经费及社产之权利与责任,
^^^^^^
: 需于期末社员大会公告该学期财务使用状况。
: 第二十二条 当届社员、社务委员及老骨头若因正式活动需使用社团经费,需事先知会该
: 学期总干,经总干同意后得使用之。正式活动之认定以当学期社务委员共同
^^^^ ^^^^名称统一
: 核定为准。
: 第二十三条 当届社员、社务委员及老骨头若因非正式活动需使用社团经费,需事先备妥
: 企划书及预算表,经全体社务委员同意,可于活动后凭合格之单据请领经费。
那跟非正式有什么不一样....
另外正式活动又是什么? 评定的标准?
: 第二十四条 凡社员均有权利使用社办,使用者皆有义务维护社办环境之整洁,
: 未能维持社办整洁经多次劝导无效者,社务委员得讨论其奖惩办法。
"社办"一词同样在本章程无定义
: 第二十五条 当届社员及老骨头若需借用社产,需事先告知总干或社务委员借用时间及
: 归还日期,经总干同意始可借用,并于约定期限内归还。
: 第二十六条 厨具为出队之必须用品,不开放非当届之社务委员及社员使用。
: 第二十七条 未经知会总干而放置于社办之私人物品,经社务委员公布一个月后无人认领,
: 社务委员有权将之作为遗失物送至校警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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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文好像没什么意义
经费的使用本来就是当届社务委员认定
如果要赋予老骨头使用经费的规则的话
那社务委员对于社务活动的经费使用有标准吗?
另外每条后面都是"经社务委员讨论后决议"
然而也没有决议标准
这样的条文放在章程里不具参考意义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由召开社员大会的正当程序召开社员大会,提案人须事先
: 拟妥修正案,于社员大会经讨论已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内容自通过之时开始生效。
: (本章程内容自通过之时开始生效。)
: 提案人: 陈子豪 陈和均
: 连署人: 张一凡 蔡明杰 张咏杰 林传浩 刘仲原 林哲廷
: 提案日期: 民国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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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想修改章程可能代表你们有发现一些社团问题
但行政上的问题以其他形式在社员大会上讨论
将一些太琐碎的事情放上章程不会有太多实质帮助
另外上面也有许多可能的问题跟缺漏
希望你们再讨论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