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提案
以下有上黄色的部份是我们希望增设与修改的
若是条文内容有做修改,红色括号的部分则为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渔村服务社】。
第二条 本社宗旨在于:以社区服务及文化报导之方式,为渔村居民贡献一己之力,
并经由实际之接触,了解渔村现况及生活,进而激发关怀本土及社会的精神。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于校总区,社庆为三月十八日。
第四条 本社之指导单位为台湾大学学务处课外活动组。
第二章 社 员
第五条 凡本校在校学生,认同本社宗旨,皆有资格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缴交社费后即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凡为本社社员,应尽符合本社宗旨之义务,并享有本社社员权利。
第八条 1. 老骨头资格由期未任社务委员之新任社长,于该学期社员大会
前自订办法评选之。
2. 老骨头候选资格为出过四次队者或出过三次队且当过一次干部者
或出过三次队与两次平时服务(当学期平服由当学期干部认定之),
享有永久社员之权利。
第九条 凡为本社社员均有遵守组织章程、会议决议之义务。
第三章 社务委员
第十条 本社社务委员包括社长,副社长以及社长依社团实际需要所指派的干部。
第十一条 社长及副社长于每学期之社员大会搭配选举,任期半年,可连选连任,
其余社务委员任期最少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如遇下列情况,须于学期结束前举办正副社长补选:
1.期末之社员大会召开前无社员登记参选正副社长。
2.经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后仍无法产生新任正副社长。
若于学期结束前经正当补选程序仍无新任正副社长产生,将由原任正副社长
留任一学期。“学期结束前”之定义为“学校行事历公布之寒(暑)假开始”。
第十三条 社长以外之社务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能力不足时,由社长重新指派。
第十四条 本社社务委员于学期中负责社务的运作,出队时负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若下列情形时,得召开社员大会:
1.社长认为有必要时。
2.社员五人以上当面连署时。
3.每学期期末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上列的条件,由社长为召集人,于通知社员后两星期内召开社员大会。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召开前,社员应被告知开会缘由,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法定人数为现任社员人数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第五章 社团经费、社产及社办 (经费)
第十九条 本社经费来源为社费、学校补助及自筹。
第二十条 社费于每学期初由全体社务委员议定,并由总干公布,社务委员及社员均
需于期限内缴交。
(社费于每学期初由社务委员议定。)
第二十一条 总干事属社务委员之一,具管理社团经费及社产之权利与责任,
需于期末社员大会公告该学期财务使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 当届社员、社务委员及老骨头若因正式活动需使用社团经费,需事先知会该
学期总干,经总干同意后得使用之。正式活动之认定以当学期社务委员共同
核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当届社员、社务委员及老骨头若因非正式活动需使用社团经费,需事先备妥
企划书及预算表,经全体社务委员同意,可于活动后凭合格之单据请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凡社员均有权利使用社办,使用者皆有义务维护社办环境之整洁,
未能维持社办整洁经多次劝导无效者,社务委员得讨论其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当届社员及老骨头若需借用社产,需事先告知总干或社务委员借用时间及
归还日期,经总干同意始可借用,并于约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六条 厨具为出队之必须用品,不开放非当届之社务委员及社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知会总干而放置于社办之私人物品,经社务委员公布一个月后无人认领,
社务委员有权将之作为遗失物送至校警队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由召开社员大会的正当程序召开社员大会,提案人须事先
拟妥修正案,于社员大会经讨论已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内容自通过之时开始生效。
(本章程内容自通过之时开始生效。)
提案人: 陈子豪 陈和均
连署人: 张一凡 蔡明杰 张咏杰 林传浩 刘仲原 林哲廷
提案日期: 民国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