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园] 不把事情弄的很复杂理由站不住脚的连署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9 22:28:32
一个人一天可以发三篇?容我再发一篇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Content_1.aspx
【裁判字号】 106,诉,228
【裁判日期】 1070130
【裁判案由】 提供行政资讯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6年度诉字第228号
(请直接跳至 608 - 623行)
按“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及其他应遵行
事项之办法,国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辖市立、县(市
)立者,由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定之。”为大学法第9条第3
项所明定。教育部乃依上开法律授权制订“国立大学校长
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该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
“遴委会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执行下列任务:一、决定候
选人产生方式。二、决定遴选程序。三、审核候选人资格
。四、选定校长人选由学校报教育部聘任。五、其他有关
校长遴选之相关事项。”其立法理由乃基于大学自主,本
办法仅就遴委会之决定候选人产生方式、决定遴选程序、
审核候选人资格及选定校长等作原则规范,至遴选细节部
分,由遴委会自行合议讨论决定。其中遴选程序部分,考
量校长人选如经学校民意支持,较利于未来校务之推动,
惟是否进行民意意向调查,应由各校遴委会考量,爰尊重
各校遴委会之遴选过程设计,得设计由学校教职员表示意
见之机制,惟此机制不得于遴委会决定校长人选后为之。
以此判例
‘遴选细节部分,由遴委会自行合议讨论决定’!
基于大学自主,教育部未获法律授权介入“遴选细节”!
来看你说的,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第四点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8/08-01-04.pdf
四、本会委员同意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一)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二)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四)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第三点规定递补之。
作者: online135 (98分美元宇宙星尘)   2018-05-09 22:42:00
你有点强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8-05-09 22:50:00
有无影响力、有无利益回避需要这两点都必须明文规范啦没规范事后才说你犯法,这不叫法解释啦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2:51:00
教育部代表说他们只是去遴委会行使投票权而以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5-09 22:51:00
事后要争最实际就是上法院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23:06:00
你好多找判决...* 找好多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9 23:31:00
利益回避不就是原则规范之一吗 也是法客观之真意所以大学自主建立在原则规范下 依旧回到回避认定法务部那篇是认定遴选会有认定职责 但可没说教育部没有认定的职责或没有监督遴选会认定的权利喔挺遴选结果的好像常扩张解释 大学自治跟认定职责都是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3:38:00
没说代表教育部就是有? 观落阴来的大学自治顾名思义 还要刻意强调大学校长遴选自主? 恐怕不是这样吧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9 23:55:00
大学自治还可以顾名思义 包含校长遴选 我也是醉了人家街头闯了多年才争取到一个大法官认同的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 结果现在只要人说校长遴选是就是了 好轻松喔我只说你的资料无法否定教育部没有 有没有一样法院认证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0:36:00
法律没订教育部有的权利你却能脑捕有 哈哈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0:40:00
我没说有 你也可以脑补我说有 唉 字可不可以看仔细点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0:47:00
你说法律没说教育部没有啊 哈我到现在才知道原来政府的权力不是法规明定的才有 而是法律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1:13:00
法院是就大学法"聘任之"去认定教育部有无权责监督阿你要拿单条法去扩张解释教育部没监督权也是不合法治吧就希望不要法院判出来有监督权 你又要说法院有问题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0 01:17:00
这里的判决就指出了教育部的监督范围 也就是明文规定的规范 但是未提及的行政法院认定是遴委会的权力 不受教育部与校方的干涉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1:29:00
自己举的判决"教育部仍有决定权"直接忽视是那招...教育部监督范围似还未清楚吧 这判决根本没说明阿遴选细节跟原则规范下(利益回避)的监督 是两回事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10 01:36:00
适法监督与适当性监督两回事莫要混为一谈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1:36:00
只能说你们对判决太扩张解释了 老话一句"等法院认证"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5-10 01:37:00
不过那份连署书是希望不要上法院啊 XDD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0 01:37:00
你知道对大学遴选只有这几分判例吗 你以为法官不会参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10 01:37:00
想等法院认证,但是学生会学代会那票很坚持不要上法院,还搞连署不要上法院,这那招?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0 01:38:00
照吗 要比扩张 是谁先任意扩张回避要件的?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10 01:39:00
更正: 与学生会学代会重复性高的那票人
作者: viery (viery)   2018-05-10 01:54:00
因为觉得上法院拔管会赢的根本少数中的少数 连教育部自己都不觉得会赢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10 02:03:00
不一定啊,看连署声明,他们一副信誓旦旦管就是违法所以不要告,因为告了只会伤害台大师生。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2:06:00
当然不要告 因为告了就达不成重选的目的了职业学生真正要的是重启遴选
作者: mrpolite (礼貌小生)   2018-05-11 13:34:00
重启遴选=台大承认之前的遴选确有问题。绿卫兵单然同意呀 主子才会笑嘻嘻 台大错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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