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既然有人说等法院判决,那我们来讨论判决书如何
资讯来源是联合网某篇新闻下的留言,它提供了法院判决书的查询管道
此外他也找出了相关的判决来做成完整的法律论述
这些都是可查证的,用来了解法官逻辑
我先给判决书网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M_1.aspx
然后留言提供的参考判决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诉字第74号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106年度判字第183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诉字第228号
其实成大学生早就为了校长遴选一事把成大与教育部告上法院
也就是这些判决书的背景
我好像在其他版有看到关于判决书的讨论,但忘记是哪个版了
我就先讲我记得的重点
74号那件法官有引述长得要死的立法理由
我先给立法院法律系统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主要就是说明为何改成一阶遴选的原因
也就是说教育部没有资格阻挡聘任,或是开跨部会小组会议
(另外先不论之前的讨论是否正确解释,诉讼中除了法理问题外,
立法理由也是法官考量的点)
228号有提到遴选细节的问题
留言所节录的内容:
‘教育部乃依上开法律授权制订“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该办法
第3条第1项规定:‘遴委会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执行下列任务:一、决定候选人产生方式
。二、决定遴选程序。三、审核候选人资格。四、选定校长人选由学校报教育部聘任。五
、其他有关校长遴选之相关事项。”其立法理由乃基于大学自主,其立法理由乃基于大学
自主,本办法仅就遴委会之决定候选人产生方式、决定遴选程序、审核候选人资格及选定
校长等作原则规范,至遴选细节部分,由遴委会自行合议讨论决定。其中遴选程序部分,
考量校长人选如经学校民意支持,较利于未来校务之推动,惟是否进行民意意向调查,应
由各校遴委会考量,爰尊重各校遴委会之遴选过程设计,得设计由学校教职员表示意见之
机制,惟此机制不得于遴委会决定校长人选后为之’。(608-623行)
也就是法官没给教育部干涉的权力,然后选后不得有什么新机制
(修正:教育部只能对办法所规定的事做监督,但是细节的部份由遴委会自行讨论)
这就是目前依过往判决书概略整理出的法律意见
当然也欢迎各位组织自己的法律意见,只是每本判决书都落落长
附上留言的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2054/312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