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觉得这一回会很长一篇,不过我还是试试看好了﹝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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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释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法律字第 100001567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100 年 07 月 04 日
相关法条:
行政程序法 第 3、33、34 条(94.12.28)
要 旨:
参照大学法第 9 条及相关实务见解,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与大
学共同组成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办理校长遴聘事项,系本于法律授与
职权为之,应属公权力之行使,有行政程序法之适用
主 旨:有关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对校长候选人所为之遴选行为是否适用
行政程序法之相关规范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三,请 查照参考。
说 明:一、复贵部 100 年 6 月 9 日台人(一)字第 1000093537 号函。
二、按大学法第 9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规定:“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
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
,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
之。(第 1 项)前项委员会各类成员之比例与产生方式如下:一、
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二、学校推
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三、其余委员
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担任之。(第 2 项)”核
其立法理由,系因公立大学主要经费来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监督之
责任,且基于大学自主,为真正落实超然独立之遴选精神,是以,由
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与大学共同组成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
办理第一阶段遴选,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
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准此,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与大学共
同组成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办理校长遴聘事项,系本于法律授与
之职权为之,应属公权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适用(最高行政
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020 号判决、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41 号判决、本部 89 年 7 月 14 日(89)法律决字第 021107 号
函参照)。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条第 1 项规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是以,行政程序法就相关
行政程序事项虽设有规定,惟于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体明确授权之
法规命令)有特别之规定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自应从其规
定。准此,行政程序法第 33 条及第 34 条虽对于回避设有规定,惟
查依“大学法”第 9 条第 3 项授权订定之“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
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 6 条另设有特别之回避规定:“遴委会委
员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遴委
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一、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二、与候选人
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三、有学位论文指导
之师生关系。(第 1 项)遴委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
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
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第 2
项)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递补之。(
第 3 项)”,揆诸上开说明,“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
作办法”第 6 条之规定自应优先适用。
四、另行政程序法第 33 条第 1 项规定:“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一、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二
、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所称“当事人”,
乃指相对于主导行政程序之行政机关,而在行政程序关系上享有权利
义务之人(林锡尧,行政法要义,第 518 页至第 519 页参照);
又上开“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 6 条第 2
项规定,仅“候选人”得向遴选委员会举其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或有
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之原因及事实,经遴选委员会议
决后,始得解除委员职务。是以,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应非“行政
程序法”第 33 条第 1 项所称之“当事人”,亦非属“国立大学校
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 6 条第 2 项规定之候选人。
五、另行政程序法第 33 条第 1 项所称“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
有偏颇之虞”,系指凡能证实决策者确有偏颇,出现决策不公之结果
时,即属有偏颇之虞,惟仍应依个案事实判断(汤德宗,行政程序法
论,第 314 页至第 315 页参照)。故以往具有特定身分或关系之
人员,其尔后参与特定事务之执行,并非即得遽指其有“偏颇之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诉字第 1281 号判决参照)。从而,上开
“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 6 条第 2 项所称
“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之范围,事涉具体事实认
定,且该条项明定由遴委会议决,爰仍宜由遴委会就具体个案本于权
责卓酌。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资讯处(第 1 类及第 2 类)、本部法律事务司(4 份)
资料来源: 法务部法规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