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05handsome (hsl)》之铭言:
: 看童学代在搞的那个连署
: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 理由写的落落长,好不容易掰出管中闵违法的证据
: 但是三个月前,更专业,由顶尖学术人士以及社会贤达早已用更简单的声明来说明管中闵
: 合法的证据
: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 01/11声明
: 台大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第九条规定如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 (1).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 (2).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 (3).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 本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
: 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本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本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 于遴选程序中,并无任何候选人向本会请求解除蔡明兴委员之遴选委员职务,蔡明兴
: 委员亦不符合上述三种应当然解除职务之事由,因此蔡明兴委员担任遴选委员之资格
: 并无问题
: 一个简单的问题,用最贴切的法律解释合法,偏偏要绕到很远的地方
: 掰出违法的证据,这个是童学代自己的问题还是法律系的训练都是这
: 样啊?如果非要绕的话为什么没绕到宪法去?是因为这样就掰不出来了吗?求解
终于看到有人愿意讨论法律XDDD
首先我们应该要明白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下图来自大法官汤德宗的《行政程序法论》,他列举了几种需要回避的个人关系
https://imgur.com/a/L4a9oJX
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及职业关系”也在需要回避的关系里面。
不过,汤德宗也说,回避义务确实有几项例外状态,
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有回避事由的时候保持缄默,也就是选择“放弃这个权利”,
那就算有回避之虞也不用回避。
但是,如果决策者隐瞒这个利益关系的时候,并不能够推论当事人放弃提出申请的权利。
https://imgur.com/a/UNpDuCe
https://imgur.com/a/q0KjCWj
(图片都出自汤德宗,〈论行政程序中的回避义务〉,《行政程序法论》)
所以说,如果知道这个职业关系的台大和蔡明兴没有告知候选人这个资讯,
我们怎么能够因为没有候选人申请就推论候选人都弃权?
更新:
底下有人提到兼职独董是公开资讯,并没有被隐瞒。
但是公开到底有多么公开呢?
比如说同样在中研院工作的廖俊智和周美吟,他们也有职务上的关系,
但我们很容易就能从他们经历知道这点,
不需要特别在去中研院的网站上查。
我们对候选人的期待,应该是他们好好想怎么治校,
而不是好好了解其他候选人的背景吧?
另外,回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在于维护人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要让人民信赖,行政机关就有许多应该达成的事情,
具有义务的是行政机关的一方,
而不应该一般的人民。
最后宣传一下这份连署: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目前连署人数破两百囉。
(很怕被说是党工,说一下我现在是历史系大三的学生,
20岁而已不是职业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