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园] 不把事情弄的很复杂理由站不住脚的连署

楼主: chanchan08 (全)   2018-05-09 13:26:40
※ 引述《s05handsome (hsl)》之铭言:
: 看童学代在搞的那个连署
: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 理由写的落落长,好不容易掰出管中闵违法的证据
: 但是三个月前,更专业,由顶尖学术人士以及社会贤达早已用更简单的声明来说明管中闵
: 合法的证据
: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 01/11声明
: 台大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第九条规定如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 (1).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 (2).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 (3).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 本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
: 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本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本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 于遴选程序中,并无任何候选人向本会请求解除蔡明兴委员之遴选委员职务,蔡明兴
: 委员亦不符合上述三种应当然解除职务之事由,因此蔡明兴委员担任遴选委员之资格
: 并无问题
: 一个简单的问题,用最贴切的法律解释合法,偏偏要绕到很远的地方
: 掰出违法的证据,这个是童学代自己的问题还是法律系的训练都是这
: 样啊?如果非要绕的话为什么没绕到宪法去?是因为这样就掰不出来了吗?求解
终于看到有人愿意讨论法律XDDD
首先我们应该要明白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下图来自大法官汤德宗的《行政程序法论》,他列举了几种需要回避的个人关系
https://imgur.com/a/L4a9oJX
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及职业关系”也在需要回避的关系里面。
不过,汤德宗也说,回避义务确实有几项例外状态,
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有回避事由的时候保持缄默,也就是选择“放弃这个权利”,
那就算有回避之虞也不用回避。
但是,如果决策者隐瞒这个利益关系的时候,并不能够推论当事人放弃提出申请的权利。
https://imgur.com/a/UNpDuCe
https://imgur.com/a/q0KjCWj
(图片都出自汤德宗,〈论行政程序中的回避义务〉,《行政程序法论》)
所以说,如果知道这个职业关系的台大和蔡明兴没有告知候选人这个资讯,
我们怎么能够因为没有候选人申请就推论候选人都弃权?
更新:
底下有人提到兼职独董是公开资讯,并没有被隐瞒。
但是公开到底有多么公开呢?
比如说同样在中研院工作的廖俊智和周美吟,他们也有职务上的关系,
但我们很容易就能从他们经历知道这点,
不需要特别在去中研院的网站上查。
我们对候选人的期待,应该是他们好好想怎么治校,
而不是好好了解其他候选人的背景吧?
另外,回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在于维护人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要让人民信赖,行政机关就有许多应该达成的事情,
具有义务的是行政机关的一方,
而不应该一般的人民。
最后宣传一下这份连署: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目前连署人数破两百囉。
(很怕被说是党工,说一下我现在是历史系大三的学生,
20岁而已不是职业学生> <)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10 06:54:00
一般法律原则讲得理直气壮,面对离谱的选择性执法强调不能主张不法平等。什么样的人可以不觉得恶心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爱✡小南C~♥)   2018-05-09 13:29:00
20岁也可能是职业学生啊,照大家逻辑你只要本来有默认立场就叫职业学生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3:30:00
问题是蔡明兴的正职身分是公开的 管中闵的独董身分也被公告过 要查都可以查的到的 根本没有所谓的隐瞒问题隐瞒的定义是故意使他人无法得知重要讯息 但是公开资讯只要有心都找的到
楼主: chanchan08 (全)   2018-05-09 13:36:00
放在台大的网页上是一回事,有没有告知是一回事。台大跟蔡明兴都知道这和遴选有关,就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啊,要不然哪个候选人会不好好想怎么治校,跑去挖别人有没有职务关系......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18-05-09 13:36:00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们家潘潘资管系大五是职业学生??他都被紫衣阿嬷还有铁拳外交官打倒在地了 还说他职业学生??? 我看的心理真的好痛啊
楼主: chanchan08 (全)   2018-05-09 13:37:00
还是你觉得每个后选人都应该有搜寻其他候选人背景的义务?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3:37:00
问题是定义就是这样 而且法规也没规定告知 在法律保留原则下校方或遴委会就可以选择要不要告知如果根据回避申诉的程序的话 候选人的确要相互监督没错 也就是启动申诉的责任在候选人自己
作者: X41822N (Nova)   2018-05-09 13:45:00
你怎么知道候选人不知道管有独董身份?你也有默认立场?
作者: dennylu97 (Amao)   2018-05-09 13:56:00
法律保留原则是这样用的吗…?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8-05-09 13:59:00
"只要有心" 帽子扣得真大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00:00
我打错了 是一般法律原则 但是是他底下的另一个原则明确性原则 他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做什么事 而没规定的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9 14:02:00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02:00
行政机关就有自己的裁量权 而回避申诉的程序也明确的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03:00
将责任划给各候选人 这在教育部的行政命令有讲 台大的规定也是如此 而动用到这条通常就是想事先排除特定委员 不是用来选后翻桌不认帐的
作者: crossworld (crossworld)   2018-05-09 14:07:00
???我的定义才是定义
作者: Inkthink (墨想)   2018-05-09 14:12:00
偏颇的“可能性” 这个可能性谁界定?你是不是试图给予政府一个很大的裁量空间?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5-09 14:13:00
直接请法官裁断标准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09 14:19:00
列举没有订在法条上的就是任意啊....你没在法条上谁知道....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5-09 14:20:00
所以说循司法程序 也有个判例给大家参考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09 14:20:00
所以才会有要有"具体事实"而不单只是"关系"简单说独董跟董事是有"关系"但是你要举出"具体事实"证明有偏颇之虞,而亲属关系直接就须回避无须举证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22:00
那公正的定义是什么?拿职务关系的回避来说好了 根本无
作者: embeth0925 (瓜田里的袜子)   2018-05-09 14:22:00
话讲那么多,你绕一大圈只想讲“管院士没有主动揭露独董”这个?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23:00
法列举 也无法定义 最终还是需要心证解决 而如何处理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09 14:24:00
这也就是概括条款的规定非必然回避关系但有事实证明偏颇之虞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24:00
法规都有讲 责任也划分得很清楚了 觉得不妥就修改 下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14:24:00
"所以说循司法程序 也有个判例给大家参考" +1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09 14:26:00
你没看到列举下面还有 ..... 删节号吗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09 14:27:00
个人敌意个人情谊观点偏颇意识形态偏颇好多一般原则可发挥那么多喔喔喔,有障碍???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14:30:00
说吴茂昆GG但吴茂昆也没GG 实际上吴茂昆也没人联署反他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5-09 14:35:00
讲这个多 直接司法认定一翻两瞪眼*这么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14:40:00
话说有没有一个支持学校走司法途径的连署啊? 只要该连署没有表明挺管,我就签。
作者: DaDaGG (红楼飘泊客)   2018-05-09 14:43:00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09 14:49:00
学校就依遴选结果啊.....
作者: pcchou (pcchou)   2018-05-09 15:02:00
推认真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09 15:06:00
行政法依法 谁再跟你依习惯跟法理啦 最好依习惯罚你你说好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09 15:23:00
遴委不知独董讯息且投票给管的票数目前有被确认吗?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8-05-09 15:29:00
自由时报的头版头条算不算公开过?另外申论题:"试问董事与独董间的利害关系"请作答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8-05-09 15:35:00
我说扣帽子的是跟我一样n开头的啦 “公开资讯只要有心都找的到”,讲这种话的人不就最有心最棒棒最关注法治社会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5:41:00
我说过通常动用这条是为了事前排除特定委员 如果大家在选前都OK 那旁人根本无从置喙 申诉的机会都给了 但是事后不认帐根本不能成为该回追回避程序的理由
作者: winterstroll (安罗)   2018-05-09 16:28:00
作者: bennettliu86 (煞气aCurry)   2018-05-09 16:50:00
推个全全
作者: KernelChen ( )   2018-05-09 16:50:00
所以 这篇想表达什么 直接说可以吗 装什么清纯历史系大三 20岁 就不是职业学生 这逻辑 > <
作者: lintzuchieh (颗颗)   2018-05-09 17:05:00
这个观点偏理想派,不挺管也反民进党。看你回文的表情符号,装可爱就觉得恶,所以给你嘘
作者: mrpolite (礼貌小生)   2018-05-09 17:32:00
这个逻辑一定推个
作者: MultiCam (地联军迷彩)   2018-05-09 17:36:00
您上面说了,遵守顺序为 法规->习惯->法理,可现在已有办法,后面两个还是要继续循序下去?对一般守法的人来说,我能看完法规就不错了,怎么可能还去看法理是啥?
作者: gtguy ( )   2018-05-09 18:08:00
其他候选人没放弃,但独董即使提出来是否真的会造成不公平现象?如同中研院士也没回避,代表某些人并不在意回避,在意的只是管当选这件事。
作者: jeaniehung (jeaniehung)   2018-05-09 18:09:00
推全全
作者: a5817439 (喜欢被狗追)   2018-05-09 18:34:00
推全全
作者: pig12335331 (Charlie)   2018-05-09 19:13:00
我来认真讨论,请问只用“专业与职业关系”这么虚无的相对关系就说管需要利益回避你觉得恰当吗?如果告诉你公司法清楚载明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阶层之间有的是监察关系而不是合作或利益关系,管难到还必须要利益回避吗?求解惑谢谢。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气)   2018-05-09 21:15:00
回原PO:大法官阿汤哥对于”弃权”的见解,应会采类型化思考,又该文并无对此举出实例,能否套用于”管案”,实有疑义!毕竟以”行政机关VS单一相对人”作为论述基础的解释,不宜适用于行政机关VS多数且彼此竞争的相对人(们)之情境!!正因本案涉及多数且彼此竞争的相对人(们),故台大与遴委会为求中立公正,不宜主动发动回避概括条款而为调查,所以行政程序法以及本案适用的特别法才会皆采行政机关必经其他相对人(候选人)举发有偏颇之虞的事实后,始得介入审查的”被动审查制(概括条款)”。
作者: KernelChen ( )   2018-05-10 03:53:00
作者: myjackchen ( )   2018-05-10 03:53:00
作者: bemyself (self)   2018-05-10 03:53:00
作者: pingunch   2018-05-10 11:44:00
帮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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