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教育部拿不出法源依据?因为他根本拿不出来阿
现在的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就是按照
敎育部所颁布“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第六条就只提到"候选人"得提回避
但是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第四点
则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回避,包含遴选委员
所以吴茂昆在刚做出结论时,就只说台大违背自己的遴选规则
因为这条也是唯一可以拿来适用,认定遴选瑕疵的
但问题是命令(办法)当然是优先于规则(要点),所以当然不能拿来当依据
有趣的是“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第九条
原本是跟运作要点一样,是所有人都可以提回避
这是台大经过校务会议通过,可以合理推断
当初台大是想定的比教育部的命令更严谨,但竟被教育部删除了
这部分教育部到现在也没说明到底在矛盾什么
所以总之,如果要说法有明文才能当依据,教育部当然是站不住脚啦
但貌似现在解释法律的主流(德国司法实务),多是采客观解释(探求法律之客观真意)
而非主观解释(立法之真意或法有明文),所以如果采客观解释
也认同该条的回避机制的法律客观目的,是在促成遴选的公平公正
那该条所说的"候选人得"是代表限制"仅候选人得提回避",好像也说不过去
而应该是遴选会所有人都有维持遴选公平公正义务
因此如果探求法律之客观真意,该条自不应限缩为"仅候选人得提回避"
而是所有人也都可提回避比较合理,所有人也应尽到回避监督之义务
那最后就会回到到底独董跟副董要不要揭露跟回避呢?
从最近新光金副董加薪案来看,独董虽无绝对影响力,决定副董薪酬
但似也有一定之影响力,故揭露跟回避似仍有一定之必要
所以遴选会如果本于公平公正之立场与法之客观真意,似应当接受教育部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