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1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楼主: CHRyan0127 (莱恩CH)   2021-12-31 07:32:29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1/04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
旧考古题有缺漏,于此补正。
试题 :
Y1(住:桃园)、Y2(住:台中)及Y3(住:台南)等三人合资在新竹组成K商行,并约定
由Y1负责对外营运及从事交易行为。嗣Y1以K商行之名义,向X(住:台北)承租X所有、坐
落于新竹之A屋,约定每月租金为70万元,租期为二年(下称:系争租约);并同时言明双
方如因该项租赁行为涉讼,愿(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而不向其他法院起诉
(下称:系争管辖合意)。
讵料承租人积欠租金140万元,且租期届满后拒不返还租赁物,X乃以K商行为被告,向台北
地院起诉(下称:本诉讼),声明:“(1)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140万元、(2)被告应腾空
返还A屋予原告”,并陈称上开情事。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本诉讼之诉讼标的为何?是否构成诉之客观合并?(10%)
(二)如被告抗辩系争管辖合意因(a)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或(b)使与本诉讼无甚关联之台
北地院应无管辖权云云,其抗辩是否有理由?判断之依据为何?(20%)
(三)本诉讼之当事人为何?判断之依据为何?(15%)
(四)本诉讼之当事人有无当事人适格?判断之依据为何?(20%)
(五)法院得否迳以被告依法不得为系争租约之当事人、亦无从成为A屋占有人为由,驳回
本诉讼?(15%)
(六)设法院以系争租约已因租期届满而消灭为由,判命K商行腾空返还A屋予X确定并执行
完毕。如Y1再以X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下称:后诉讼),声明:“X应交付A屋予Y1、
Y2及Y3”,陈称:“系争租约租期届满前,双方已合意续约二年,故系争租赁契约尚未消
灭,X应负出租人之义务而交付租赁物于伊等使用收益”云云,该确定判决是否或如何于后
诉讼发生效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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