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0-1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

楼主: honghongku (顾顾)   2021-12-01 10:54:15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法律学系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1年12月1日
考试时限(分钟):8:10-10:00(老师临时宣布延长十分钟至10:10)
试题 :
一、设甲以起诉状列乙为被告,于一一〇年十月一日向乙住居地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受诉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乙返还A车予甲,陈述事实及理由略为:甲之昔日同窗好
友乙,于一〇九年七月五日承租甲所有、价值三十万元之A车,约定租期为一年,讵料乙于
租期届满后,竟诿言其已购得该车,而拒不返还该车,为此,提起本诉等语(下称本案请求
或本件诉讼)。对此,乙于言词辩论期日 举明求为判决驳回本案请求,辩称:A车原属甲1
所有,于其死亡时始由甲与甲2共同继承;事实上,甲1生前曾同意将A车交由乙使用,但未
曾与乙订立过租约,而乙也未曾与甲就A车订立租约,所以甲无权独自为本案请求;况且,
乙已经将该车移转于丙占有中等语。试敍明理由(法理依据)解答下列问题:
(1)本件诉讼有无尚未具备诉讼要件之问题?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10%)
(2)在本件诉讼,要否并行审理诉讼要件有无欠缺与本案请求有无理由?如此并行审理,
是否系新法第二四九条第二项规定所不容许?(20%)
(3)设受诉法院经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为审理之结果,以甲对乙无权请求返还A车为理由,判
决驳回本案请求。对此判决,于上诉期间内,甲可否主张该法院误用通常诉讼程序为理由,
提起上诉于应管辖简易诉讼事件之第二审法院?如果甲上诉于台湾高等法院时,应如何处理
?(20%)
二、被继承人X死后遗有坐落于台北市信义区A地、台中市西区B地及澎湖县C地,继承人甲、
乙、丙三人已办毕分割继承登记,三人就各地之应有部分均各三分之一。数年后,甲以乙、
丙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请求合并分割A、B、C三笔土地。
1、台北地方法院应否将甲请求分割之B、C地部分裁定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澎湖地方法院?
(10%)
2、如乙在诉讼系属中将其对A地之应有部分移转予丁,并在诉讼上抗辩其已非该地所有人,
不得合并分割,法院应如何处理?(10%)
3、丁如就A地另列甲、丙为被告,起诉请求分割该地,甲抗辩丁违反重复起诉禁止原则,法
院应如何处理?(10%)
三、甲为A地暨坐落其上B屋之所有权人,甲于105年1月1日将A地、B屋分别出售予乙、丙,
并于同日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嗣乙依据民法第425条之1第1项规定,主张任B屋得使用期间
内,己、丙间就 A地成立租赁关系,并将丙列为被告,依据同法条第2项规定及租赁关系,
于110年1月1日具状向法院诉请核定租金数额,及请求丙应依该核定后之租额,溯及自105年
1月1日起给付租金。起诉状缮本则于110年1月20日送达丙。
1、本件诉讼为形成、确认或给付诉讼?(10%)
2、法院如认乙、丙间成立法定租赁关系,则乙所请求之租金额得否溯及自105年1月1日计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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