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9-2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kimihadare (奇米哈达雷)   2021-06-23 13:36:04
课程名称︰家事事件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1年6月23日
考试时限(分钟):115分钟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甲于2021年5月1日向法院请求命乙应给付甲新台币600万(以下称“前程序”),其
理由略为:甲、乙于2017年10月1日结婚,于2019年1月1日甲生一子丙,于2019年12
月21日甲、乙离婚,双方协议如下:
(1)甲单独担任丙之亲权人;
(2)乙于每月1日给付甲新台币(下同)5万元作为丙之扶养费;
(3)乙于每周六上午9点前往甲之住所接丙共度周末,于周日下午5点前送丙回甲处

但乙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未再给付任何费用,甲向乙请求多次未果,为避免将来一再
请求,故一次请求乙给付自该时起10年之费用,合计共600万元。乙抗辩:甲多次拒
绝让乙探视丙,既然看不到儿子,也就不想给钱,且因肺炎疫情,其餐厅关闭,无力
再给付高额之扶养费云云。请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之请求属何类家事事件?应行何种程序?(20分)
2. 关于系争亲权及扶养费协议是否确实存在一事,法院应否依职权调查证据及事实
?法院如认为约定之扶养费金额过高,得否依职权酌减金额为每月给付2万元?
(20分)
3. 如乙于程序进行中另行向其他法院请求,命甲应使乙能与丙会面交往,该法院应
如何处理?(10分)
二、甲、乙未婚,于交往期间甲怀孕,乙要求甲堕胎,二人大吵后分手。其后甲生下丙,
但丙患有罕见疾病,甲为此支付高额医药费用多达200万元。
问:
1. 假设丙为原告、甲为其法定代理人,列乙为被告,起诉请求乙应认领丙,于诉讼
进行中,丙不幸病故,法院应否以原告之当事人能力欠缺而驳回诉讼?(10分)
2. 假设丙于死亡后,甲才以自己为原告起诉请求乙应认领丙,并分担丙自出生至死
亡时之生活费用(含丧葬费)半数60万元、医疗费用半数100万元,合计共160万
元给付与甲。乙则抗辩:甲生活关系复杂,丙非其子。问:(40分)
(1)就上开请求,甲是否具有当事人适格?
(2)甲如何向法院声请命乙接受DNA检验,而乙表示不愿进行检验,法院应如何
处理?
(3)关于甲之请求,法院应如何审理及裁判?受诉法院能否作成乙应认领丙及命
乙应给付代垫扶养费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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