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9-2 林明昕 行政法 期末考

楼主: CHRyan0127 (莱恩CH)   2021-06-22 15:04:32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1/06/22
考试时限(分钟):150分钟
试题 :
一、甲、乙、丙三户比邻而居,为同一建案中同一样式的建物。丙长年旅居国外,因此该
户实属空屋。至于甲、乙二户素不和睦,关系恶劣。由于这三户建物一开始屋簷设计不妥
,因此皆有甲户屋簷流水些许注向乙户,乙户屋簷流水也些许注向丙户的现象。这种情况
虽甚轻微,但基于报复心态,乙爰向主管机关A检举,A乃依建筑法规中有关“建物屋簷或
其他突出物,如有危害邻户建物或破坏市容景观者,主管机关应命其改善或强制拆除”之
规定,命甲限期拆除其屋簷不当的部分。甲不服,即向A机关理论。准此,试问:(30分)
(一)如甲以乙户屋簷同有危及丙户之现象,而A机关却选择性执法,不取缔乙为由,向A
机关主张自己的屋簷相关部分亦应免于拆除时,甲的主张是否合理?(10分)
(二)如甲放弃前开主张,而仅质疑A机关是否也应同时命乙拆除其屋簷不当的部分时,A
机关得否以依该机关行政惯例,前揭法条中有关危害邻户建物之部分,皆仅于受害邻户检
举时始发动取缔为由,仍不对乙户采取干预措施?(10分)
(三)如甲因前开要求遭拒,而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越洋鼓动丙时,丙是否有权利向
A机关请求命乙限期拆除其屋簷不当之部分?(10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141条第2项、第142条第3款及第4款等规定,相对于第141条第1项而言
,是否有多余之嫌?抑或该第141条第1项规定应作如何解释始为合理,且同时亦能使前揭
表面上或许多余的三条项(款)规定仍有规范实益?(30分)
三、依行政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强制拆除”具裁罚性质者,亦可作为其他种类行政罚
。然现行法律中,强制拆除作为行政法上义务之违反的法律效果,大多属于类似大众捷运
法第45-1条第2项“禁建范围公告后,于禁建范围内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筑物…,有碍大众
捷运系统设施或行车安全者,主管机关得商请该管机关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届期不办理
者,强制拆除之…”类型的规定。准此,试问:(40分)
(一)以大众捷运法第45-1条第2项规定为例,强制拆除是否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功
能是否适宜作为“其他种类行政罚”来理解?(20分)
(二)此外,建筑物如仅欠缺必要之建筑许可,而未如大众捷运法第45-1条第2项规定所
称“有碍大众捷运系统设施或行车安全…”时,是否仍适宜强制拆除?(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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