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林明昕 国家责任法

楼主: ronnielo (ronnie⊙ω⊙)   2017-06-22 19:06:03
课程名称︰国家责任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选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06.22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 (13:20-15: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仅以答案卷之一张前后两页为度作答,勿长篇大论;违者,扣分!
考题:(100分)
一、某完全不符资格之甲,向A市政府申请创业补贴;但由于甲之父亲与承办人员交好,故仍于民国98年6月1日获准,自当月起每月得受领现金新台币 1万元整,为期8年。嗣民国104年2月中A市政府发现此一处分甚为离谱,瑕疵严重,且一望即知,从而非但追究承办人员,也立即发函确认该甲之创业补贴处分无效,并自104年3月起不继续拨款;该确认函于104年2 月底合法送达。此外,
A市政府同时以书面行政处分,向甲限期要求返还原所受领之5年9个月全数生活(笔误,应为创业)津贴;该行政处分书亦于104年3月合法送达。就此,甲认为行政机关不得以作成行政处分之方式索还该已受领之生活津贴,故而提起救济,且A市政府之该处分果亦于同年10月遭诉愿机销。准此,试问: ( 40分)
(一)民国105年初,行政程序法第127条已新增第3项及第4项生效。假使A市政府因而于同年1月底再向甲作成行政处分,限期要求返还原所受领之创业补贴,是否得以如数要回甲所受领之金钱 ?(20分 )
(二)针对A 市政府于民国 104年3 月所为之处分 , 假使甲基于确信 , 认为该处分仅是一种 “观念通知”,不具 “行政处分 ” 性质 ,因此置之不理,并未提起任何救济;而 A 市政府方面,亦暂时无所作为,直至民国105年1月底始重新向甲作成行政处分,限期要求返还原所受领之创业补贴时,则A市政府得否如数要回甲所受领之金钱? ((20分
二、请试回答下列有关公务员侵权行为责任之问题:(40分)
(一)当法官执行审判职务侵害人民权利,而国家因国赔法第13条规定脱免赔偿责任 时,被害之人民得否依民法第186条向该加害之法官请求损害赔偿?其若属过失的情形,又如何?(20分)
(二)当某警察利用例行巡逻机会,私下绕路探往好友之途中肇事而伤害路人时,该          警察及其所属单位之责任分别为何?(20分)
三、传统行政法学所称之“营造物”,概念为何?有何概念内容上谬误存在?(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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