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林明昕 行政救济法 期末考

楼主: Chiayi0728 (+1宝宝OuO)   2017-06-22 18:13:32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06/22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请把握重点,仅以答案卷之一张前后两页为度作答,勿长篇大论。
(一) 请分别指出下列几则司法院解释或行政法院判决的谬误处:(60分)
(1)司法院释字第535号解释理由书:对违法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利之临检行为,应于现行法
律救济机制内,提供诉讼救济...之途径:在法律未为完备之设计前,应许受临检人、利
害关系人对执行临检之命令、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于临检程序终结
前,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异议...无理由者,得续行临检,经受临检人请求时,并应
给予载明临检过程之书面。上开书面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异议人得依法提起行政争讼。
(2)司法院释字第546号解释理由书:人民申请为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因主管机关认其资
格与规定不合而予以核驳处分,申请人不服而提起行政争讼时,虽选举已办理完毕,但..
性质上得反复行使,...非无权利保护必要...。受理争讼之...法院,仍应为实质审查,
若原处分...违法...应撤销原处分...。
(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3797号判决:当事人须具备权利保护必要之要件,始得提
起预防性不作为之诉;且当事人须具有请求权基础,始有权利保护(必要)之可言;故原告
提起此种预防性的(将来的)消极给付之诉,必须具有一定之权利,其权利有受侵害之虞,
始具备请求不作为之请求权基础。
(二) A机关授予甲公司某新市镇之开发许可。乙不服,认为甲并不符合相关要件,遂进而
提起行政争讼。此际,由于乙发现甲已着手工程,故若为避免甲之继续进行,将造成难以
回复之开发结果时,则乙应透过何种暂时权利救济类型之声请,始能正确且有效地达其目
的?(20分;必要时,注意行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 此外,在乙之暂时权利救济声请程序
中,甲得否利用参加制度来捍卫其权利?而当答案肯定时,则该参加应属行政诉讼法第几
条之类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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