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林明锵 行政法 期末考

楼主: yayoha006 (Wade)   2017-06-21 23:29:40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法律学系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锵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年6月19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得参考简易六法全书※
试题 :
一、A教授自2010年8月1日起受聘为B国立大学助理教授,与所属大学B订立6年期之聘用契
约。双方约定,A若于6年内未升等成功为副教授或有情节重大事由时,则B大学将不附其
他理由或条件予以解聘或不续聘。2016年8月1日,A教授论文过少,致升等不成功,且上
课时有性别歧视之言论,B大学依约不予续聘。A不服,认为其6年内得过3次教学杰出奖,
研究成绩虽不理想,但教学卓越,为全系师生所肯定,乃提起行政救济。请附理由,回答
下列问题(50分):
(一)A教授与B大学之契约性质上属于何种契约?理由何在?(10分)
(二)B大学不续聘A教授之行为是否为行政处分?(10分)
(三)A教授针对不续聘之行为,如何提起行政救济?(10分)
(四)A教授之研究室于不予续聘后均未清空交还,B大学可否予以直接强制执行?(10分)
(五)B大学决定不予续聘A教授前,应否依行政程序法规定,使其陈述意见?(10分)
二、甲航空公司于民国105年11月17日与乙律师签订各6亿之信托契约(消费者退票、退款
之信托契约及员工薪资、资遣费及退休金契约),并即付款,但并未于两日内向行政院金
管会揭露,迟至105年12月8日始向金管会申报。金管会爰依证交法第36条第3项第2款、第
178条第1项、第179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处罚甲公司负责人丙240万罚缓。丙不服,试
问(50分):
(一)丙对于金管会之处罚,如何循求行政救济?其法定救济程序为何?(10分)
(二)甲主张“不揭露乃因避免债权人扣押公司资产,故其行为无故意或过失”,其主张是
否正当合法?(10分)
(三)丙于行政诉讼中,应提起何种诉讼?对于“重要契约之签订,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
大影响”之要件,应由谁负举证责任?(10分)
(四)若行政法院认为金管会之处分违法予以撤销确定,则甲或丙得否同时请求国家赔偿或
损失补偿?(10分)
(五)承上题,若丙已缴交罚缓且受行政法院判决胜诉确定,金管会拒不退款,丙得否对金
管会主张公法上不当得利?(10分)
参考法条:
证券交易法第36条第3项:“第一项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
内公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
一、股东常会承认之年度财务报告与公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之年度财务报告不一致。
二、发生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证券交易法第178条第1项(节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四万元以上二百四
十万元以下罚缓: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三项、第十四条之二 第一项、第五
项、第十四条之三、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四条之五第一项、第二项、第
二十一条之一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之三第一项、
第七项、第三十一 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
一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四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五项至第七项 、第五十八条、第
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一 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
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二准用第 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第四十三条 之四第一项、第六十一条,或违反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一准用第十四条 之一
第一项、第三项、第十四条之二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四条之三 、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
、第二项、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第二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
十六条之三第一项、第七项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一项
、第四十 三条之六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之三第八项规定未订定议事规范或违反主管机关依同 条项所定办法
有关主要议事内容、作业程序、议事录应载明事项及公 告之规定,或违反主管机关依第
三十六条之一所定准则有关取得或处 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
他人背书或提供保 证及揭露财务预测资讯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适用范围、作业程序、
应公告及申报之规定,或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一准用第二十六条之三第 八项、第三十六条
之一规定。”
证券交易法第179条第1项:“法人违反本法之规定者,本章各条之规定处罚其行为之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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