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5年11月08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15:30~17:2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试题 :
※考试可以参阅(没有注记的)法典;以下每题25分
※期中考占50%,期末考占50%,期中报告作为加分参考
一、试从刑事诉讼法与法学方法,分析法院下列判决是否合法:
1.被告甲涉嫌于中国(大陆)杀乙未遂后,中国公安侦讯乙证人并制成公安笔录。
甲随后于我国台北地方法院接受审判,其辩护人虽争执中国公安笔录乃传闻证
据,但法院判决理由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2及之3的司法警察(官)前
陈述之传闻例外规定,将其采为对甲不利裁判之基础。
2.检察官起诉被告甲涉嫌于基隆贩毒给乙,证据之一乃甲、乙之LINE对话,甲之
辩护人主张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容许之通讯监察种类,并不包含监察手机APP软
体之通讯,检察官不争执此点,但主张本于同一法理应于类推适用,法院采之,
并援以为有罪裁判之基础。
二、甲涉嫌醉态驾驶,检察官侦查后经甲同意后为缓起诉处分,缓起诉期间2年,
命甲于缓起诉处分确定后1个月内给付指定公益团体新台币50万元。甲如数
给付后,因联系失误,检察官因而误认甲未依缓起诉处分条件履行负担,遂
对甲撤销缓起诉处分。试问:
1.该撤销缓起诉处分之效力为何?甲有无救济途径?
2.设若检察官撤销后,迳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审判,始为合法?
3.设若检察官撤销后,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应如何审判,始为合法?
4.承3所述,若法院依声请而科处甲罪刑确定,有无救济途径?
三、甲夫怀疑其妻乙与同事丙暗通款曲,甲欲使丙男受相奸罪之处罚,但不欲使乙
妻受通奸罪之处罚,以维持甲乙之家庭关系。若您是甲的律师,试区别在释字
第569号解释之前及之后,分析:甲可采取哪些告诉或自诉之程序手段,以达其目的?
四、检察官起诉书事实略谓:被告甲男涉嫌于2014月4月3日下午4时左右,利用保险
业务员乙女与其于甲宅洽谈医疗保险之机会,强制乙女性交但未遂。试分术下列
变更情形,法院应如何处理程序始为合法?
1.设若法院经审理调查,发现并无甲男违反乙女意愿性交之积极证据。但到庭
检察官法院表示,即便甲上开犯行无法证明,但甲于同年2月间以类似手法
强制同一公司保险业务员丙女性交,丙女因而身心受创后离职,故请求法院
予以变更为后一犯罪事实(甲强制丙性交)后,继续审理。
2.设若法院经审理调查后,综合各项证据,认为甲确有出手抚摸乙女胸部行为,
但仅该当强制猥亵罪名。
3.设若法院审理中,甲提出案发当日2时至5时之不在场证明,经查属实;随后,
审判中另一证人丁作证指出,其目击乙从甲宅仓皇逃出的案发当时,已经接近
黄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