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1 蔡宗珍 宪法 期中考

楼主: yayoha006 (Wade)   2016-11-08 12:24:24
课程名称︰宪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蔡宗珍 老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年11月8日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注:不得参考法条及相关文件)
试题 :
一、第8届立法院为处理第1会期中未及审毕之民生法案,经立法委员4分之1以上请求,院
会决定于2012年7月25日召开临时会。惟临时会开议后,有立法委员不满行政院就禽流感
疫情之处理,认为行政院长无法有效领导执政团队,遂发起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并
获38位立法委员连署。倒阁案提送立法院后,立法院长认定该案与立法院组织法第6条第1
项之规定不符,裁定不予处理。此一不信任案终未于临时会处理。请问:
1. 此一事件可能作为释宪标的的争议、有权就此等争议声请释宪之声请权人以及声请程
序之类型与依据为何?请依据相关规定,逐一分析之。(30分)
2. 假设司法院予以受理,从实体面而言,本释宪案涉及哪些宪法争议?声请释宪者的主
张是否有理由?(20分)
3. 假设司法院于第8届立法院最后一会期结束前的2015年12月10日作成立法院组织法第1
项规定与宪法意指不符部分,应不再适用之宪法解释(释字XY号),则此一解释意旨对于
2012年7月26日立法委员连署提出的行政院长不信任案是否有任何影响与效力?请附理由
说明。(10分)
参考法条
1. 宪法第69条:“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得开临时会:一 总统之咨请。二 立
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
2. 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3款:“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
条之规定,停止适用:…三、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
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
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
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3. 立法院组织法第6条第1项:“立法院临时会,依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之,并以决议
召集临时会之特定事项为限。”
二、请依据宪法法理,简要但完整地说明下列叙述之谬误(尽可能引据宪法规定或大法官
解释)
1.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之明文规定,各级法院法官于其受理案件所应适用之法
律、命令或判例,确信有牴触宪法之疑义时,得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10分)
2. 宪法中有关国旗、领土范围、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等规定,均不得由修宪机
关以修宪方式加以变更。(10分)
3. 司法院大法官作为我国宪法的守护者,其所为宪法解释,均应直接拘束所有国家权力
机关与人民,自应具有一般性个案救济效力,并不限于声请释宪之人民的原因案件。(10
分)
4. 大法官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之案件,宣告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抵触宪法而于一定期
限后失效者,由于系争法令于期限届至前仍属有效,释宪声请人就声请解释之原因案件无
法依据该号宪法解释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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