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上 林明昕 行政法 期中考

楼主: andrew0719 (Vladimir)   2015-11-17 20:31:55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11/17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请把握重点,以答案卷之一页半为度作答;超过两页者,扣分!
考题:(100分)
一、司法院释字第469号解释称:“法律规定之内容非仅属授予国家机关推行公
共事务之权限,而其目的系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等法益,且法律对
主管机关应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事项规定明确,该管机关公务员依此规定对
可得特定之人所负作为义务已无不作为之裁量余地,犹因故意或过失怠于执
行勤务,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被害人得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
二项后段,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准此,试说明:(60分)
(一)若有学说解读该号解释而认为,大法官于此旨在扬弃“保护规范理论”
,而纯以“裁量收缩”与否来判断人民在具体个案中有无“权利”问题
,则其观点是否正确?(30分)
(二)该号解释在“公务员...已无...裁量余地”之前提说明下,复指出“犹
因故意或过失怠于执行职务,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
则此一划线所强调的语句,如以“权利”与“利益”概念之区别的观点
检视,有无语意上之错误?(30分)
二、现行菸酒管理法第2条称:“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财政部;在直辖
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第21条复规定:“菸酒进口业
者之设立、申报事项之变更、解散或其他许可处理事项,中央主管机关得委
办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办理。”试问:(40分)
(一)第21条规定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得将相关事项委办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
关办理,是否违反行政组织法学之法理?(10分)
(二)若该第21条规定改为:“菸酒进口业者之设立...处理事项,中央主管
机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委托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办理”,是否符合行政组织法学之法理?(10分)
(三)当A县政府受委办后,另以自治条例将该受委办之权限由县政府委任县
政府辖下之工商发展局办理,是否合法?(10分)
(四)若B县政府以自治条例将该受委办之权限由县政府委托其辖区内之乡(镇
、市)公所办理,是否合法?(10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