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刘宏恩 身分法 期末考

楼主: AngeloRussel (D'Angelo Russell)   2015-07-02 13:53:33
课程名称: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离婚、父母子女、继承
开课教师:刘宏恩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6/24
考试时限(Mins):110mins
附注:题目卷附相关法条
试题本文:
一、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于2007年2月1日结婚,乙女后来于2009年1月1日生下A子,甲
当日并全程随侍乙女进入产房,甚为欣喜。讵料,甲男于2012年5月29日始怀疑A可能并非
他的骨肉,而系其妻与丙男外遇所生。甲直问丙,丙当场承认A是他的孩子,并明确表明
希望带A回家继承香火。试问:1.丙男要如何才能使得A子成为自己在法律上的子女?(请
勿考虑收养)(10%) 2.倘若甲男于2012年6月19日经医院DNA鉴定证实其与A之间确无血缘关
系,次日,他前来律师事务所询问:他要如何在法律上推翻其与A之间的关系。你是他的
律师,请问你应该如何回答他?为什么?(10%)
二、选择题:(选择题部分不附法条,可能单选或复选,完全达对才有分)
(一)关于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下列叙述何者错误?(5%)
(A)离婚后未行使亲权之一方,与子女间仍得相互继承。
(B)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共同监护并非法律明文承认。
(C)离婚后未行使子女亲权之一方,原则上仍须负担子女扶养义务。
(D)依协议或裁判决定由一方行使亲权之后,他方若能证明由自己行使亲权将对子女更为
有利,得请求法院改定监护。
(E)父母均不适合行使亲权时,法院得选定第三人为子女之间护人,并命其父母负担扶养
费用。
(二)关于民法“收养”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错误?(5%)
(A)收养者一定必须长于被收养人二十岁以上,没有例外。
(B)有配偶者收养子女,一定必须与配偶共同为之,没有例外。
(C)除非是夫妻共同收养,否则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知养子女,没有例外。
(D)收养一律必须经过法院认可,没有例外。
(E)养子女不会因为养父母死亡就自动回复与本生父母之关系,没有例外。
三、以下文字为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06年做出的某裁定之原文:“查本件抛弃继承
人之被继承人李OO系于民国94年10月17日死亡,声明人即抛弃继承人于同日便已知悉,惟
声名人乃迟至95年3月31日始向本院声明抛弃继承,显逾二个月之期限,且声明人未附已
通知次顺序继承人之证明文件,其声明于法不合,应予驳回。”请详细评述此一裁定可能
之问题,并说明抛弃继承之要件、性质,以及新旧法对之是否有不同规定。(25%)
四、甲男与乙女于民国92年结婚,两人白手起家,并无任何财产,亦未约定夫妻财产制。
甲并有兄丙、妹丁,此外并无其他家人。甲结婚后,曾为丙之餐厅开业赠与丙50万元作为
资本。此外,甲并依法预立遗嘱指定应继分,其中指定丙得五分之三,乙与丁各得五分之
一。甲死亡时留下财产400万元,全部皆为结婚后有偿取得。但甲亦有结婚后之负债20万
元。乙于甲死亡时并无任何财产。倘若乙委任你为其律师,为其争取最大可能之遗产分配
。试问,甲所留下的财产,基于乙之最大利益计算结果,各继承人最后获得分配之净财产
各为多少?
五、2009年6月公布施行之民法第1148-1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
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前项财产如已移转或灭失,其价额,依
蹭与时之价值计算。”请说明本条规定之立法目的(功能)与性质,并自行举出一个包含数
字计算的实例,来说明实务上本条将如何适用。(15%)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