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ny900735 (好贵! 好贵!)》之铭言:
: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新北市政府将捷运环状线第一阶段交由本公司营运,期间为自108年1
: 月1日至营运通车日起加计三年;届时营运期满,若由新北市政府收回营运,相关权利义
: 务,请详阅招生简章规定。
大捷法第25条规定:
1.地方主管机关建设之大众捷运系统,由地方主管机关设立营运机构或经甄选后许可民间投
资筹设营运机构营运。
2.政府建设之大众捷运系统财产,依各级政府出资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补助办理者,由
路线行经之各该地方政府,按自偿及非自偿经费出资比率共有之,营运机构不共有大众捷
运系统财产;该财产以出租方式提供营运机构使用、收益者,营运机构应负责管理维护。
从后者可以确定环状线第一阶段的资产由新北市政府拥有
但奇怪的是
照理来说
2006年双北就根据大捷法第4条协商由台北市政府担任环状线地方主管机关了
既然
1. 环状线全线由台北市政府担任地方主管机关建设
2. 环状线第一阶段资产由新北市政府持有
3. 大众捷运系统的营运由地方主管机关成立营运机构负责
这几件事可以被确定
那为何会有三年后可能由新北市收回营运的问题产生?
有没有大神可以解惑一下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