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楼主: marxo10926 (蓝色的斯芬克斯)   2010-10-02 22:15:01
思考了许久,想问几个问题。
其实我觉得“必须有当事人积极的同意,才算是没有违反意愿。”,可以说是
另辟了一个新的想法,但这样的举证责任似乎在于被告身上,毕竟原告应该不
会有动机去证明自己是否有积极同意。
这似乎是在刑事诉讼中,用了原本主要限于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刑事
中好像只有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因为刑事案件对于证
据的要求较高),那这样在刑事中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有没有问题呢?再者
,性侵害案件中的被告真的有比国家机器支持的检察官,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吗

但,作者文中的状况似乎也真的不无道理,没说“不行”并不等于“可以”,
不知道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解决?
= = =
这个问题牵涉到民事与刑事诉讼程序诉讼结构的不同,所以在民事诉讼上
所讨论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的讨论上是不适用的(财产来源不
明罪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详后述)。
民事上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Beweislast)可分作客观举证责任
与主观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系指当法院调查完证据后仍无法形成心证,由
两造何方受不利之认定;而因为有于事实不明时将受不利认定之客观举证责任
,故有由该造尽可能提出有利证据的主观举证责任。而在刑事诉讼上,当法院
调查完证据后仍无法形成确定心证,应为对被告有利之认定,是为无罪推定原
则(ne bis in idem)。
此外,民事诉讼采当事人进行主义,故有两造间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而
刑事诉讼采调查原则,法院对于实体真实有澄清义务,所以没有举证责任分配
的问题、更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作者: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0000-00-00 00:00:00
其实“积极同意将使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前提在逻辑上就不成立......陈昭如在文章中也没这意思......
楼主: marxo10926 (蓝色的斯芬克斯)   0000-00-00 00:00:00
我也看不出陈教授原文中有这番意思,不过我也没仔细看就是。原PO疑似是用民事诉讼上举证责任分配的规范说去理解陈教授所主张的"积极同意"此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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