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1b-Q2ATr (StockPicket)判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4-20 18:27:13
致组务、申诉人:
本案系股检板违规事件,然申诉人试图将股票板(主板)与股检板(板务看板)的违规概
念混为一谈,因此无法理解申诉人所要申诉的要旨为何?
但无论如何,说回申诉人被水桶的案件本身:
一、股检板 4-3:
“对非当事人之检举、申诉分类之章作回文者,
或者推文目的非为补述案情 (属累犯情形) 者,水桶 30 天。”
其中的“水桶三十天”为股检板初犯罚则,如有该板累犯情事则依4-0 加重处理。而
就“补述案情”的定义而言,板规明定的“累犯情形”系指股票板的违规记录,在板
主群有处理上的遗漏时可起到提醒作用,相关例证如本案证四(注一)所示。
二、至于“一、两句不成立”的说法(注二),该另案检举的是股检板 4-6“其余影响板
务运作之行为而未列于板规者,板主群得于讨论后另行处分。”然而该板规非检举制
,仅有在板主群认为有必要时才动用。但同时,另案检举人当时正处限制检举之期间
(注三),依法不应受理或作出判定,因此当时的回应亦应为无效,这是板主方的错
误。
三、回顾申诉人在股检板的发言,其仅有“未达,呵。”等语,且该员亦非相关检举案(
注四)之检举人或任一被检举人,因此自应视作非当事人、并且从严论断。申诉人把
两板的违规样态搞混的作法,实在有其不可取之处。
以上说明。
注一:#1c0voGDt (Law-Service)
注二:#1bvfeTnu (StockPicket)
注三:#1bssYqpk (Law-Service)
注四:#1bx04RBc (Stock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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