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Eng-Class版主pierse对版友之检举吃案

楼主: pierse (冰火)   2013-01-17 01:33:01
※ 引述《TouchAgain (谢谢)》之铭言:
: 针对pierse版主的回应如下:
: 本人于上一篇证据中对版主的回信内容就说得很清楚了,再次重申一次,
: 请不要混淆焦点,本人质疑的是版主pierse对hopeliu的判决,本人从未
: 抗议版主于11月底对我水桶的判决理由不足,本人抗议的是pierse版主对
: hopeliu的无罪及过轻判决。这点从过去到现在本人一直在强调,不论是
先拿往例来讲的是你
: 这次事件中所有的信件,以及之前11月底来往的信件,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 所有信件都还保留着。本人在这次申诉文中,也很清楚的表明,“本次申诉
: 不论之前种种事项,单论此次之检举。”因此一事归一事,指控本人“挟怨
: 报复”之说从何说起? 申诉范围都已经写得清清楚楚,为什么还要一直扯到
: 11月底的事情?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本人的申诉真的是“挟怨报复”好了,
: 那跟这次的判决标准又有何相关? 难道可以依照对我水桶多久来判断这次
如果你上次没因与hopeliu口角水桶两周
今天就不会觉得hopeliu的判决过轻
: hopeliu应该判多久? 最后还不是要回到板规来判断?
本来就没依照你水桶多久来判他
而是依hopeliu所犯情节来看 确实不需判处水桶两周
: pierse版主也提到版规表明情节得“依情况惩处”:
: 违规文(凡触犯者得经板主认定迳行删除,并处以水桶两周,期满请自行来函
: 解除,不另告知。)情节严重或屡犯者得视情况加重惩处期限!请板友自重!
: 即便从板规来看,版规所谓“依情况惩处”也仅表明“情节严重或屡犯者得视情
: 况加重惩处期限”,但未表明触犯者可以依版主的主观意识而减轻罚则!且版规
所谓依情况惩处
情节重大则刑责重, 情节轻微则刑责轻, 这是常理
上面的确有注明“得经版主认定”处以水桶两周
所以, 经我认定之后
我认为, 他“不需要”判处水桶两周啊
: 表明“凡触犯者”得经板主认定迳行删除,并处以“水桶两周”。就法源依据来说,
: 减轻罚则是站不住脚的,只要认定为触犯者,就是删除文章跟两周水桶。“警告”
公告文说有挑衅之嫌
我认为不构成触犯, 但“处于可疑的地位”
程度确实没有严重到需判处水桶两周
因此予以警告
: 二字自始自尾都没有在版规中出现! 即在法律上,法官也是不能在罚则上擅自做
: 更动的,除非有特别法条的明定,否则在罚则上就必须依照法律的量刑范围内裁决!
: 除非你判断他的行为不符合法规的要件,判他无罪,否则一旦罪名成立,法官就不
: 能随意做出法规外的裁决。
如前文, 我已经说了
hopeliu的言论并不构成触犯该版规, 但“处于可疑的地位”
: 经过pierse版主的提醒,本人还真找到一个案件也是用类似罪名来判决的:
: 判决1.“经发文者检举 回文内容明显挑衅 实属不当 故两者各判警告一次”(#1BT3jt0C)
: 这是pierse版主判断挑衅罪名成立而作出的“警告一次”判决。
: 判决2.在(#1DlbHM_a)中以“推文用词有挑衅引战之嫌 根据版规,处以水桶两周,
: 期满自行来函,不另告知。”
: 这是pierse版主判断挑衅罪名成立以“水桶两周”做判决。
: 检视上述两种判决,让人疑惑,究竟确立挑衅罪名之后的判决为何? 根据版规,
: 理应为两周水桶,不做第二想,而判决2.也确实是以“根据版规”为由做出“处以
: 水桶两周”的判决。如此不禁令吾人猜想,那判决1.的法源依据为何? 版主是以何种
: 标准来做出这样的判决? 版主是真的有客观标准做判断,还是以一己好恶来决断?
: 如果有客观标准,那是何种客观标准? 请版主提出来!
判决2的该篇发文者确实于文内使用诸多不雅字眼
该篇已经删文留存
若小组长要调阅 我可以私下转寄给小组长
: 讨论至今,再将本案判决代入:
: 本案版主pierse判决hopeliu不当推文:“经来函检举 有意图挑衅之嫌 故判警告一次”
: 若将本案判决罪名与上述判决2.中相比,几乎是一模一样,都以“挑衅之嫌”为罪名,
: 但为何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版主欲以曾经做过警告判决来合理化这次的判决,但是
: 却从未提出一个合理客观的判断标准,不仅版规不能为版主减轻量刑的判决提供法
: 源依据,版主本人也从未正面说明其个人减轻量刑之判断标准。如此一来,版主岂非
我说明了
但有人觉得没按他的意思判 就是不公 就是吃案 就是包庇
那么任何说明在他听来都会解读成狡辩 而不是说明
: 是以个人好恶来判断犯事之人的罪责?
: 也许认识的版友就减轻罪责,不认识的讨厌的就加重罪责?
本人并无好恶 与控辩双方皆无私交
: 版规有赋予版主这样的权力?
没有 所以请勿扩大解释或想像
: 另外更重要的是,在本人检举之二:
: → hopeliu:to TouchAgain:我只是问考试时怎么选较好 若你眼睛或脑有 01/14 21:15
: → hopeliu:问题 请去就医 01/14 21:16
: 版主一直强调这是假设句,以及“在公堂之上, 假设并不犯法”。请问这句话从何而来?
: 当讨论问题的时候,人们可以假设状况,以利讨论主题的运作。在公堂上,人们可以假设
: 状况,以利案情的讨论。那请问你说的这些种种假设,与hopeliu的推文能够相提并论?
: “若你眼睛或脑有 请去就医”这很明显就是人身攻击,说别人脑有问题,跟骂人智障有
: 多少差别? 指名道姓的说别人脑有问题,这种“假设”是在什么基础上提出来的? 是为了
: 讨论问题? 方便讨论? 还是纯粹关心台湾人民的身体健康? 真是强行狡辩! 你所谓只要有
: “若”“如果”就能使言论免责的标准是从何而来? 请提出来! 看看你找的例子能不能跟
: 这种情况相提并论,或站方曾经告诉过你相同的判断方式,请你提出来,让大家看看这是
: 不是一般人普遍能接受的解释! “若你眼睛或脑有 请去就医”除非是专业的医疗建议,
: 在某些特别的场合,还有人能相信你的解释,否则哪个人会说这不叫人身攻击? 就如同我
: 在信中所说,如果你这种讲法成立,“若你是智障快去看医生”,“若你是白痴快去作心
: 理治疗”,“若你脑子不清楚等下出门小心被车撞”,这些推文都是理所当然的了?
你所举的例子皆非常极端
我前文已说明 hopeliu并未使用任何粗鄙字眼
你偏要举“若你是智障”,“若你是白痴”等例子相提并论
你怎么不说, 同一句意思也可以讲成“如果你视力不佳, 请你去看医生”
“如果你看不懂, 麻烦你去问人”
难道这两句, 也要判人身攻击吗
: 另外,本人这次所有与版主pierse往来的信件都已经于证据中转录了,一共就三封信,都
: 在证据中完整呈现,版主也都有回我信,所以别说什么我骚扰版主,三封信都在上面清清
: 楚楚,所有的主张跟抗议也都很清楚,完全也都是以合理的方式跟版主反应,不曾有任
: 何在版规及判决外的纠缠或骚扰,或恶意的辱骂言论。本人也本就事论事的精神,从申诉
检举已受理 也立即做出判决
却仍因自己内心的不痛快 强行将他人言论入罪
视说明及解释为无物 确实已对他人构成骚扰
: 文中就表达得很清楚了,一切以本次案件的申诉为范围,若版主还要再坚持我是因11月的
: 水桶挟怨报复,本人会认为这就是纯粹情绪发泄了,于本案件的厘清没有丝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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