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楼主: simonjen (狂)   2020-12-29 16:41:36
您好:
针对申述方之谬误,以下回复:
1.关于申述方之引述内容:https://reurl.cc/0OALQx 其网站之声明稿如下:
亲爱的法律百科伙伴,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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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及作者对内容不负保证责任。如您有个案需求,
敬请洽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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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无法对内容负保证责任之结果申述方当成宝在抱,实在是令我方费解。
可参见 我方文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6 点
申述方文 #1VtHhB0f (L_TaiwanPlaz) 末段就可以知道,
我方自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我方之引述乃为该见解之原始引述:
"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或"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之内文,
显然申述方才是以网站资讯见解为证之方。还指称我方怎么会采正文之引文,
该资讯详见:
#1VtcRnTU (L_TaiwanPlaz)
板主第三次利用网址 而且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以上资讯明显可见申述方企图以鱼目混珠的方式混淆真实资讯的呈现。
2.针对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https://reurl.cc/Ez3Me0
可参阅#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针对其"强迫"之为"猥亵"成案要件我方已多次回复,可详阅以下资料: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2、3、5 点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4、6 点
#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点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2 点
#1Vv1W-Mo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
#1VwNDImI (L_TaiwanPlaz) 之第 1 点
以上案件在 95 年度之后之案件如下: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号刑事判决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9年度桃简字第 1692 号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所谓过旧之判例?以上均在 95 年度后之判决,何来过旧之言。且案例内容
明确"有无强迫之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之概念描述。
显然申述方所主张之"强迫行为"作为"猥亵行为"之概念实属谬误。
3.承上以上均属我方举证之案例,面对申述方所言我方无举案例,实在是感到匪夷
所思。
4.承上相关内容如下: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1Vv1W-Mo (L_TaiwanPlaz)
被告甲○○则为乙○○为口交之猥亵动作
,以供人观览之行为,业已足以刺激、满足自己之性欲,并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社会
风化,自属猥亵行为无讹。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1Vu5xv3O (L_TaiwanPlaz)
将窗帘及窗户打开,在此不特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情状下,
全身裸露并抚摸其生殖器自慰,而为猥亵行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1VtZmurG (L_TaiwanPlaz)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均属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号刑事判决
#1VtZmurG (L_TaiwanPlaz)
系指性交以外,基于满足性欲 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
猥亵行为。其外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欲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9年度桃简字第 1692 号
#1VwNDImI (L_TaiwanPlaz)
“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摆放外盒包装有猥亵照片之硅胶玩具
(俗称飞机杯)”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1VuO-z7Y (L_TaiwanPlaz)
薛惠英即于包厢内掀起上衣,并将内衣拉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裤子,
袒露双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则以左手拉下上衣左侧,露出左胸,
供在场员警观看,而为猥亵行为。
5.以上案件判决方式皆为分层论述 1.论是否为猥亵行为 2.论其他相关因素 明显。
明显属我方之主张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2 点: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属分开之两种不同概念行为
6.回顾过去资料时我方发现一件有趣的事情,依据申述方目前之积极程度
与 #1VsMsQB6 (L_TaiwanPlaz) 信件内容之态度,令我方更相信信中所言,
面对申述方这样的态度行为,实在是感到无奈啊。
承上诸点,我方仍认定判决无误,故维持原判。
声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于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于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后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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