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楼主: simonjen (狂)   2020-12-22 14:18:20
您好:
看来申述方以无力提出更有利之事证,故除非因以下两点:
1.申述方提出新事证或足够达到回复强度之新观点
2.小组长提出要求针对部分资讯回复,
不然本次则属针对申述方申覆之最后回复之结论。以下为回复内容:
1.针对申述方宣称我方断章取义之说,仅属申述方个人之观点,针对猥亵内容
我方采取实质内容审查,不论申述方如何强调他是如何看该文重点,均不改变
实质发表猥亵之文字。更应该说完全抛弃前方内文之内容更像是断章取义之说,
如同开黄腔不因为是黄腔重点在于取悦他人就不属性骚扰之范畴,而是针对
内容实质审查是否因"性内容"使他人感受到不悦。
2.针对申述方多次提之新闻自由范畴,我方仍采前回复#1VsiBYAS (L_TaiwanPlaz)
第6点回复与声明作结。
3.关于申述方表示合意即非猥亵之概念,我方已提出多方资料证实,所谓"强迫"
或是"未成年"均属申述方自己加上去的必要条件,以下为申覆过程中的资料部分:
刑法第 224 条 https://reurl.cc/k0xj8G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
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https://reurl.cc/146ezQ
可参阅#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点说明。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 点说明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5 点说明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https://reurl.cc/Ez3Me0
可参阅#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刑法 第 234 条 https://reurl.cc/KjmnRM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罚金。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1624号https://reurl.cc/m9VYMG
可参阅#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 点说明。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https://reurl.cc/0OALQx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 一切色情行为
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均属之。
可参阅#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 点说明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https://reurl.cc/0OALQx
刑法第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基于满足性欲 之主观犯意,
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其外 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
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欲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可参阅#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6 点说明
以上为法律判决书相关之事证。
4.承上我方也参酌部分PTT中LAW板之板友过去询问的意见,
#1EdElafE (LAW)
节录其内容:
刑法第224条与第234条都在规范猥亵,但224本身必须有“强制”之行为,
所处罚的,并不是猥亵本身,而是以强制力违反被害人性自主决定意愿。
本设例之暴露狂,并未使用任何强制力,难认为涉犯本罪。
#1EdKRr7W (LAW)
1.是否构成猥亵行为?答案为肯定。
1)实务见解
虽然实务上曾出现过“客观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欲,主观上足以满足
自己之性欲”这种诡异的见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两则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谓猥亵行为,系指奸淫以外有
关风化之一切色欲行为而言”,从本案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
应该是基于色欲没错(借由暴露而获取快感),符合实务上对于猥亵
行为的定义。
2)学说见解
有学者参考德国立法例,认为只要是“性的行为”,都会涉及他人性
自主权的侵害或妨碍,所以应该从宽解释“猥亵行为”,只要具备性
的意义,即可该当。依照这种看法,本案行为人的暴露行为当然更是
猥亵行为无疑。
5.承上我方虽不认同真理越辩越明一事,但显而易见的是经由以上事证申述方
臆测之论述:猥亵具 强迫 或 未成年 之因果关系实为薄弱,以下为申述方
之论述因果关系之变化:
最初:强迫口交才构成猥亵行为
当举案例为 非强迫行为 后,因果关系修正如下:
再次:合法年纪口交如无强迫之事实 行为即不构成强迫猥亵
经我方提出更多例证表明:于窗口自慰供他人观赏亦属猥亵行为
最终:性相关行为方能变成猥亵行为 已经由原本的先看是否是 强迫行为
或是 未成年 转变成了先于前述两者之前提。
可见申述方对自身论点之因果关系认知薄弱。
6.承上我方除上述例子之外还可以举出其他合意之仍为猥亵行为例证,如下: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判决 https://reurl.cc/v1lOp1
事 实
一、陈庆镇为址设桃园县新屋乡(现改制为桃园市新屋区)民族
路6段205号2 楼“四季小吃”之负责人,王惠莲则为“四季
小吃”之现场负责人,二人共同基于意图使女子与他人为猥
亵行为,而容留、媒介以营利之犯意联络,以容留、媒介薛
惠英、林小英2 名女子(所犯公然猥亵犯行,业经原审判处
罪刑确定)在店内包厢裸露胸部、性器官供前来消费之不特
定男客观看而与男客为猥亵行为之方式(即俗称“脱衣陪酒
”),以招徕顾客、拓展客源,意图借此赚取不特定男客支
付之包厢使用费(每间包厢每小时新台币(下同) 1,500元
)而营利。民国103 年3月17日晚间9时许,员警邹宜国、周
敬原、王胜禹、邓金枝等人乔装男客前往该处消费,由王惠
莲接待、说明消费方式,并介绍薛惠英、林小英及钟伟燕 3
人进入包厢服务,薛惠英即于包厢内掀起上衣,并将内衣拉
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裤子,袒露双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则以
左手拉下上衣左侧,露出左胸,供在场员警观看,而为猥亵
行为。
此案例以金钱作为交易进行合意猥亵。故行为人判处公然猥亵,提供场所
之收容人判处 图利使人为性交或猥亵罪。
7.承上案例所谓法律之猥亵盖念虽有见解或是描述上的差异,但均无申述方
所说合法年纪之合意口交行为不属猥亵之概念。所谓猥亵之通例共有概念
为 性交之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一切色情行为而言。仅针对性欲之满足
对象或使人羞耻嫌恶对象有所认定区别,而非属申述方所说"强迫"或"未成年"。
8.承上 如果申述方所说之 强迫 或 未成年 为 猥亵之要件因果关系之因 为真,
则应不存在上述案例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1624号
因为他们都是自愿且成年,然该判决均属成立"公然猥亵"。显然申述方所言
之因果关系纯属个人臆测。
9.针对申述方针对Law板友之评论,我方仅能以尊重个人看法。然我方有不同
之见解,PTT身为学术讨论公布栏,台湾大学法律系亦为台湾顶尖大学科系,
其见解也是公开于学术网络专板,而我方重点也非仅是心证结果认定,更重要
的是其讨论方式明确地分成两类:
1.是否构成猥亵行为?2.是否构成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
足见我方于#1Vt46rWe (L_TaiwanPlaz)之2-2论述:
关于 224 规定该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2.猥亵之行为
之讨论认定方式属已被检验,其行为无所谓从属关系,而是分立之平行讨论
之事实存在、认定与否。
而申述方所自创之因果关系概念,我方仅见申述方概念飘忽不定也无相关之
事证去证实有其因果关系。故针对申述方所提之因果关系不采信。
10.针对申述方所言之内容我方认定因果?我方不知申述方何来误解,
我方立场一致:
针对内容实质审查是否存在"猥亵之文字",若存在就依规定责罚。
11.关于申述方所举之电影事例,我方已回复于#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4点,其中点明电影之例与申述方之差异。申述方之签名档内文资讯明确
并无所谓解读断句之问题造成之误判。
12.承上以下全文转录申述方之签名档:
※ 引述《kuwata18 (金刚伏魔神通)》之铭言: #1L42Oyoq (Gossiping)
: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径 12707km 冥王星直径 2300km 香菸直径是0.5cm 节哀
纵使申述方签名档内文有其因果关系,但仍含有猥亵文字。不因为申述方
强调之因果而消除其猥亵资讯,其因如下:
1.猥亵文字明确可查。
2.所言之嘲讽乃是针对k板友针对自身生殖器大小之描述嘲讽。
因此就算 发言2 之因 乃为 发言1 之果,不因其因果关系而使得申述方
将之作为签名档而实质达到散布"猥亵文字"之现实消除。相关事证我方
已载录于回复#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点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点
13.承上故我方仍维持回复#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 4、9 点与
回复#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10 点
综合以上几点我方再次申明高雄板非属 18 禁板,发言亦须考虑针对未成年之
影响,且高雄板规也明确区分 1-4 与 1-8 规范两者具有相同之惩处,显然
1-8 要严格于 1-4 否则无另定之必要。为维护板风之善良风俗与讨论之正常,
针对猥亵文字应严格禁止,因此认定 申述方 仍属违反 1-8 规定。
因此维持原判决。如若符合本文开头回复之声明第 1 或 2 点,则在依相关回复
或要求针对资讯回复之,如否则我方心证以此为做结。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由于此事与本案无关故在本文末针对三次不小心发文弄成发信表示歉意,
成为板主之后写信的机会较发文多,所以回信之操作已成习惯,如造成申述方
之打扰在此说声抱歉。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 经过两日申述方多次修文,我方想申述方应对该申覆内文应有一定程度上的满意,
: 满意倒不至于改错字补字和用词而已 本人键盘烂 常有个别按键接触不良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于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于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后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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