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申述方回复以下几点回复:
1.关于申述方例证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之内容:
内文乙方明确指出:
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本罪中强制及猥亵行为,固以行为人犯罪
主体。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于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至于甲男之胁迫行为已使乙女达于不能抗拒
之状态,遂对甲男为猥亵之口交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罪。
显然 强制 与 猥亵 乃属分开之行为。且内文明确提即"猥亵之口交行为"如下:
对甲男口交即是猥亵行为。
且施行猥亵行为者属被害人,是故乙方内文表示:
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于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
就是说 被害人被胁迫 而进行 猥亵行为 应视为 胁迫行为人之猥亵行为。
断章取义者明显为申述方。
2.承上再查申述方所表明之最高法院之认定,也就是https://reurl.cc/0OALQx: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均属之。
内文表明下列为猥亵内容:
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1.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
2.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
均属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刑法第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基于满足性欲 之主观犯意,
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其外 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
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欲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内文表示: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
显然该文章内容表明:
强制猥亵罪指称:为反被害人意愿而做的猥亵行为
显然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属分开之两种不同概念行为
3.承上明确可以知道申述方企图以他方之见解混淆最高法院之判决见解内文。
而我方则是针对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与 107年度台上字
4240号刑事判决本文内容为其基准。显然扭曲最高法院判决的应属申述方。
4.关于申述方原回复文(目前已被修文修掉)中表示签名档非属原发文者,
故以其发文者之推文内容是为不公一事,回复如下:
4-1、查原发文者之内文: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4-2、查申述方之签名档:
※ 引述《kuwata18 (金刚伏魔神通)》之铭言: #1L42Oyoq (Gossiping)
: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径 12707km 冥王星直径 2300km 香菸直径是0.5cm 节哀
4-3、显然涵盖率达 100%,是故针对原文之评论视为对申述方之签名档评论
并无偏颇。
4-4、至于为什么申述方写完之后又删除却针对无证据力(本文第6点)之申覆
内容保留不删除?这点理由属臆测故不多做回复。
5.承上针对该推文内容是否也包含针对猥亵之定义?查推文如下:
(除去无关 性 的资讯)
嘘 xxxz: 首先你要有屌~ 03/23 22:36
嘘 bolide77: 还以为来到西施 03/23 22:37
→ Blitzcrank: 小心烫到你的蛋 03/23 22:37
→ pa7711201: 向恩的话我可以,黑云麒刺青超煞气der 03/23 22:38
嘘 zakato: 尿尿会臭臭的这样好吗 03/23 22:39
嘘 eroschang888: 唬烂够了,下去OGC 03/23 22:39
显然第4则 属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
以上嘘文均属 与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耻或厌恶感
且针对该签名档明确属于高雄板板友检举针对之案件
针对以上几点 认定为引起普通人一般厌恶感 且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
6.至于申述方所指控之眼花等内容纯属申述方个人之无证据力之臆测,且非属
事实。故不回应。对于申述方最终只能以人身攻击做为申覆内容实感遗憾。
7.针对新闻一事同#1VsiBYAS (L_TaiwanPlaz) 第六点声明,故不回复。
针对以上诸点 认定原判决无误 故 维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于新闻报纸 并不完全属于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 章 取 义 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之目的
: 特别强调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断章取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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