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楼主: simonjen (狂)   2020-12-21 16:37:50
您好:
经过两日申述方多次修文,我方想申述方应对该申覆内文应有一定程度上的满意,
以下为针对申覆文回复:
1.申述方多次强调必须有"强制行为才有猥亵行为判断",此内容明显违反申述方
之申覆文内文,以下节录:
(四)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均属之。
如果有一般中文知识者,应当知道"。"已是一段话之完整内文结尾,
所以后文针对14岁之其他因素判定仅是在于228 条第1 项、第2 项之罪责规范,
非属猥亵行为之判定,而是针对"利用权势或机会"做为解释。
2.承上根据申述方表示,"合意"即不属猥亵行为,查阅以下案例: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1624号
犯罪事实
甲○○于民国108年11月25日8时50分许,意图供人观览,基于公然猥亵之犯意,
在其位于新北市○○区○○路0段000巷0弄00号2楼住处内临马路之窗台边,将
窗帘及窗户打开,在此不特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情状下,全身裸露并抚
摸其生殖器自慰,而为猥亵行为。
这内容明显没有人强制甲于窗台之上进行全身裸露并抚摸其生殖器自慰,且
自慰行为全然属自我意识之行为,但该判决认定仍属猥亵行为。明显可知判决
要素如下:
1.公然行为
2.猥亵行为
并无申述方表述之:
1."合意"即不属猥亵行为之概念。
2.有强迫才属猥亵之因果关系。
明显我方认定才为实际猥亵之认定,即回复文#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3、4、6点之回复。
3.承上案例轻易可查,更有许多爆料公社之相关猥亵判决均属合意行为但属公然
猥亵罪,如:楼梯口进行性行为,捷运口情不自禁口交......等。如合意之非
性交之行为不属猥亵行为,则上述例子均不属公然猥亵行为之判立,然此论点
与现实判决结果矛盾。
查询资讯附于:https://reurl.cc/m9VYMG
4.关于申述方举例之电影内文,纯属无句读造成之结果,然申述方之签名档句读
明显,并无所谓无句读差异解读问题,故两者属不同概念之状况,如此为例,
则我方亦可引述"央视一分钟针对叶毓兰之嘲讽"https://reurl.cc/zzv5xe 3:00
更为贴切。
5.关于申述方多次诬指我方无视224之刑罚强迫部份,我方于此针对此点做
最后一次的回复。依据我方回复文#1Vt46rWe (L_TaiwanPlaz)
第2点 2-2内容明确表示:
2-2 关于 224 规定该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2.猥亵之行为
显然我方并无无视224判决有其强迫要素,我方仅针对猥亵行为之定义无要求
"强迫为必须要素"为回复。相关资讯亦可参阅以下文章:#1EdElafE (LAW)
节录其内容:
刑法第224条与第234条都在规范猥亵,但224本身必须有“强制”之行为,
所处罚的,并不是猥亵本身,而是以强制力违反被害人性自主决定意愿。
本设例之暴露狂,并未使用任何强制力,难认为涉犯本罪。
#1EdKRr7W (LAW)
节录其内容:
1.是否构成猥亵行为?答案为肯定。
1)实务见解
虽然实务上曾出现过“客观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欲,主观上足以满足
自己之性欲”这种诡异的见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两则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谓猥亵行为,系指奸淫以外有
关风化之一切色欲行为而言”,从本案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
应该是基于色欲没错(借由暴露而获取快感),符合实务上对于猥亵
行为的定义。
2)学说见解
有学者参考德国立法例,认为只要是“性的行为”,都会涉及他人性
自主权的侵害或妨碍,所以应该从宽解释“猥亵行为”,只要具备性
的意义,即可该当。依照这种看法,本案行为人的暴露行为当然更是
猥亵行为无疑。
是故相信已提供足够资讯表达猥亵行为需符合本文第一点之内容:
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一切色情行为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
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均属之。
抑或:
性交之外与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耻或厌恶感。
显然我方已经举证该签名档内文有诱起他人性欲,亦有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
一般羞耻或厌恶感之事证,且口交行为本身也属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
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实属显然。
6.针对高院1800判决我方已于前回复中表示:两罪之差异在于强迫程度差异
而非是猥亵行为之认定,可查阅其相关资讯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2点
且相关内容也与以上诸点互相呼应,"强迫行为"与"猥亵行为"属两独立行为,
非属申述方所表示属因果关系。
7.承上诸点可知申述方确实违反本板 1-8 "发表猥亵之文字" 之事项。
8.针对申覆方指控我方超译板规一事,以下为站方公告之板主规范:
一、责任
(1) 板主有责任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
(2) 板主有责任引导版面风气及讨论。
二、权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板主有权判定该板的文章是否适当在板上张贴。
若有不适当者,有权依情节轻重而为下列之处置(注):
a. 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标记,再ctrl + D,可以删除文章且不扣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
使用d砍除,删除文章并扣除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并可选择是否给予劣文
之处分。
b. 水桶处份权: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
限,恶行重大者,得以提报站务依法处理。
(9) 制定板规权:
板主有权制定该看板之板规,但不得违反上层本国法律、站规、群组规范、小
组组规,有牴触者无效。
显然板主对于板规之心证属看板文章管理权与制定板规权之赋予。无所谓
非当事人而为第三方方解释之超译概念。
9.承上站务规定板主有引导版面风气及讨论之责,如果借由签名档传播猥亵完整内容
仅在后方加注一句话辩称该文重点非猥亵内容而无视猥亵内容真实存在且传播,实
为对板风有不良之影响,故属合理判断。
承继以上诸点,判定申述方仍属违反 1-8 规范,维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P.S.又按到回信了,故原文重贴 @[email protected]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于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于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未成年人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未成年人判例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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