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1.政检板规三-4己违反站规,请检讨修正或废除
2.考量修正需重新检讨,请于7日内完成修订
理由
经向上级征询,
HateP_Picket 的案子,因与“申诉”没有太多关系,而是牵涉到“检举”的相关规定。
使用者 AskWhat 提出的“政治黑特检举板板规三-4”部分条文
违反站规
“三日(72hr)内于政黑板有意义的发文或推文三篇之文章代码,
由板主认定具有意义后检举案方属有效。”
该条件有如 #11PhstD5 (PttLaw),限制检举权人的条件吗?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
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若是指检举权人需于三日内于政黑板有意义的发文或推文三篇,
那就是限制了检举权人的对象,那就是违反了站规。
故虽如版主所言,部份使用者未于看版发言,而专门检举。
但站方并未限定检举之权限,另使用者检举后,仍由版主依版规判定
并非检举即可达到一言堂之效果(如检举人不依版规检举,当然不成立)
版主可针对滥用检举权之人员实施处份,而非限制其检举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