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二] 政检板规三-4 无站规授权 应为无效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4-06 00:18:44
※ [本文转录自 BoardCourt 看板 #1J7e14L2 ]
作者: mousepad () 站内: BoardCourt
标题: Re: [申诉] GeminiMan 恶意扭曲站规 剥夺板友权益
时间: Tue Mar 11 11:17:22 2014
裁定:
群组长/小组长不得以“浮动ip”为由限制使用者申诉权利。
若群组长/小组长认为有限制使用者申诉权利之必要时,
应以站规授权范围为限,
并公告说明之。
====
说明:
群组长于#1IRDDFV3 (About_Life)引述前站长之公告#18_S43RG (About_Life),
指出不接受“不明来源的使用者”之申诉。
然而,
一方面,J前站长于该公告中所规范之“不明来源的使用者”,
仅限于“以跳板或代理服务器来逃避追踪来源”者,
另方面,“使用浮动ip”并不能与“来源不明”画上任何明确关连。
根据#1IRDDFV3 (About_Life)公告中引述帐号部的发言脉络,
显然指的是,受限于既有工具对浮动ip的追查技术,无法明确比对出互为分身的结论。
因此我们只能说,
遗憾受限于既有工具与技术,目前浮动ip较不利帐号部门比对,
而不能衍伸帐号部没有说的话,指控那些比对不出来的帐号都是意图规避追查者。
更不用说,使用固定ip与浮动ip,
并不完全是使用者可以任意选择、用以彰显其“负责态度”的。
因此,
#1IRDDFV3 (About_Life)公告已过度限制使用者申诉权利,
关于浮动ip的章节应视为无效、并予修正。
至于若群组长/小组长认为相关使用者之申诉案件有用词不当、刻意扭曲之处,
群组长/小组长有权依站规授与之权限,
于公开场域中要求其修正,
自无疑问。
例如,若申诉标题以“包庇犯罪”壮大申诉声势,
事实上其标题已经与组务、板务没有什么具体关系了,
群组长/小组长即有权在非刻意刁难的合理范围内,
要求申诉者在与组务、板务有关的层次上修正标题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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