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铭言:
: 申诉人:Judicial5566
: 被申诉人:P55555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判决内容:
: #1JmXaG_R (Examination)一文中,本人之推文遭发文者修改,认发文者违反该看板
: “二、发文规则:(一)基本发文规范:5.禁止修改、删除他人推文。”之规定,经去信
: P55555检举。岂知P55555竟表示该发文者已交由另一板主处理,要求本人另行去信N板主。
: 申诉诉求:
: 1.小组长应纠正P55555。
: 2.P55555应依自己所订规定内容对senterla1做出处分。
: 申诉理由:
: 1.板主有责任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板主权力义务规
: 范一、责任(1))。
: 2.P55555自收受检举后,每日尚能发上站公告,显非有不能处理之事由,不应擅自移交受
: 检举之案件。P55555称senterla1之检举案已由N板处理中,故一并将本人检举案移交,
: 不知其究系基于何理由将本人之检举与他人之检举并为处理,又为何不是他人之案件
: 与本人之检举并由P55555处理?P55555之回信与检举内容丝毫无涉,与未处理同。
1.本人并无拒绝处理板务。
2.本人已经做相当之处理,
说明如下:senterla1来信表示,
关于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进行沟通,
本人请senterla1出示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确认确有其事,
尊重NathanQ已经优先于本人与senterla1联系沟通其水桶案一事,
基于板务分工、板主职权独立行使的的原则,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处理进度,因此关于senterla1的检举案、违规案
一并交由NathanQ处理和判决,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绝。
关于这一点,本人已于回复信件中,告诉Judicial5566以上的情况,
请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决处理或是自行在与NathanQ联系。
本人亦已经去信NathanQ,
请NathanQ尽速处理水桶案,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绝处理,
即由本人处理,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复。
建议Judicial5566可去信询问NathanQ处理进度。
本人并无“不处理检举案”的情事,
而是将案件委请NathanQ处理!
3.
既是检举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处理,此属板务分工的范畴,
若国考板只有一位板主,当然无从选择起,
但是国考板目前有两位板主,板主间的权限相同,均可处理案件和申诉案。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吗?当然PTT非现实社会,以此比喻而以!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处理检举案的行为,
本人认为尚属不合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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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68 Ptt币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的平台
于此同时NathanQ发布公告,但未说明senterla1的违规与否
本人已经去信请NathanQ说明之。
本人积极努力连系和追踪处理进度,可谓劳心劳力,
Judicial5566指称本人不处理检举案,本人无法接受。
以下转录信件:
┌─────────────────────────────────────┐
│ 文章代码(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2972 + 7/16 P55555 转 (NathanQ) Re: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系本人回复给Judicial5566,告知检举案转移给NathanQ处理,
并非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做沟通。
(3)Judicial5566 若不满本人回复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应主动覆函跟本人讨论“senterla1的检举案,本人为什么不处理?”
随后附上的证据亦为国考版的文章,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进行沟通,
而国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说明“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信件。
因此,本人认为Judicial5566根本未与本人信件讨论沟通,即申诉;
此申诉案未附“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本人认为应为程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