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国考板板主P55555不当判决

楼主: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7-16 00:12:29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 引述《MJdavid (我刚出社会)》之铭言:
: : 标题: Re: [申诉] 国考板板主P55555不当判决
: : 时间: Tue Jul 15 23:00:22 2014
: : 所以我也可以发表一篇讨论有关某些分身用哗众取宠方式发文,欺骗板友情感
: : ,并列举比WeiShouBou信口雌黄发表文章更有証据力的事証,请板主正视这种
: : 玩假弄虚的文章囉?
: 此点非关本申诉案,请你集中于该申诉案回应。
: 若你认为使用者于国考板违规,
不对哟,是你之前的文章认定该篇未违规,所以才问这我所举出类型文章能否发表。
: 请直接来信检举,勿于版面以回文和推文的方式,指称他人违规。
“分身用哗众取宠方式发文,欺骗板友情感”板规无明定,要如何检举?
: : 已表明无犯意了,何来相当因果关系?
: : 请台端举出有何其他成语与“信口雌黄”一词相似,且不具攻击性言论,
: : 但台端又举不出来,那有何资格认定此一在社会通念中不具攻击的成语具有攻击性。
: 依照本人的价值观判断,于该情境中,您使用“信口雌黄”即是属于攻击性言论。
: 已经在信件和本申诉案,再三说明,若无共识,请交由组务判断,
: 再次争执,只显得浪费时间。
是的,只能请组长来裁定。
: : 保障多重帐号发言这是应该,但保障多重帐号违规这就不对了。
: : 更别说多重帐号发言的目的在欺骗板友,愚众自娱。
: 本人并无保障多重帐号违规之情形,请勿胡乱指控。
这点本人没这个意思,更正:
保障多重帐号发言这是应该,但不保障多重帐号违规。
更别说多重帐号发言的目的在欺骗板友,愚众自娱。
: : 保障分身帐号发言这点申诉人非常同意,所以当初在申诉人板主任期内,kkabcd
: : 来信要求连同处分未违规的使用者pognini的分身,申诉人给予否决。
: : 公开文章为:
: : ┌─────────────────────────────────────┐
: : │ 文章代码(AID): #1HJbVepL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违规检举及其他板? │
: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64088808.A.CD5.html │
: : │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
: : └─────────────────────────────────────┘
: 此点非关本申诉案,请你集中于该申诉案回应。
: 白话文:喔。
此在加强本人认同分身只要不违规,发言都应该保障。
: : 明示他人分身骚扰申诉人,申诉人才会有此反应。
: : ┌─────────────────────────────────────┐
: : │ 文章代码(AID): #1JnJkcVo (L_LifePlan) [ptt.cc] [申请] 移送多重帐号至帐号 │
: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434790.A.7F2.html │
: : │ 这一篇文章值 38 Ptt币 │
: : └─────────────────────────────────────┘
: : 此篇文章已有明显事証,証明其为分身,不再赘述。
: 所以你应该做的是来信跟板主检举,
: 而非以推文的方式指称他人为分身,
: 此言词明确为您,违反该项板规的有效证据。
: 您承认于版面“明示他人违规(分身)”,而以“明示他人违规”系违反该板规。
: 您得确企图以推文方式指称他人为分身,不是吗?
不对哟,不对哟。
推 MJdavid:我是很正常呀 但是看看http://tinyurl.com/n3huh4c 跟 07/13 13:51
→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这二篇分身本尊还一搭一唱 07/13 13:52
这二篇都在我的任期内,应不溯及既往。
因为分身被发现是在使用者WeiShouBou发表:
● 009235 7/11 WeiShouBou [闲聊] 高考财税行政求神问卜
这篇时才发现的,使用者WeiShouBou过往的行为,且板规不同,不应视为现在违规。
所以不能检举http://tinyurl.com/n3huh4c、http://tinyurl.com/pcl46ug 违反了
现在你制定出来的板规。
请看
┌─────────────────────────────────────┐
│ 文章代码(AID): #1JnJkt5Y (L_LifePlan) [ptt.cc] Fw: 检举使用者:bjwv190、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434807.A.162.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文章代码(AID): #1JnJlJFH (L_LifePlan) [ptt.cc] Fw: 检举使用者:bjwv190、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434835.A.3D1.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我所列举的文章証据,都是在发现分身之后。
而此次检举是因为我并不认为违规,但是你的来信又好像觉得有违规。
多次请教WeiShouBou发的文是否违规,未能得到明确答案,才在你的指导下试着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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