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ss0302002申诉案

楼主: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6-09-11 22:40:28
使用者如未沟通,另予劣退水桶。
贵管如表示使用者从未与你沟通,即予劣退水桶
惟查PART-TIMEBM
1212 M 9/11 ss0302002 □ [申诉] 工作日期
● 1213 9/11 ra065311 R: [申诉] 工作日期
1214 9/11 ss0302002 R: [申诉] 工作日期
该使用者已与贵管沟通,还是贵管认定板面沟通不是沟通?
贵管板履有争议,仍应就本项目实施说明。
概依本案之争议
贵管回复使用者:
工作日期,指实际工作起讫之日期范围。
使用者问题表示:
本身再发文此工作就是长期,并无结束时间,打工版主却一直要我打出结束时间,
人员离职时间却不是可以控制的!!!
请问,打工者与顾用者之间,工作起迄为何需受板主管制?
雇用者订立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每日或每周四,五,六(可排班)
至于工读生与雇主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乃二造间之约定。
贵板为打工板,并非工作板,要求雇主给予合同时间起迄是否强人所难?
最后一次警告,板主不是劳动检查机构,亦非主管机关。
使用者若无违反法律,发言权即受言论自由之保障。
板主可订定板规,依站规
│ 文章代码(AID): #1348X47Q (SYSOP) [ptt.cc] [公告] 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
(3)裁决权:
组长有裁决该小组所有有关板务争议之裁量权,除该看板之板主为该组长时,该
组长需要回避裁决,交由上层之群组长或是站长处理之。
小组正式要求贵管不得限缩人民言论自由,应修订合理可行之板规以利使用者遵循。
已多次要求,板主群检讨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之规定
并明文采正面表列或负面表列方式
请于72小时内完成修订并核备。
依 BoardCourt 看板 #1J7e0HgS判决。
申诉案一经小组长裁定,板主即无权维持原裁定,
及组规
十一、防止版主以拖待变条款
1.小组作出判决后,版主即应执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违者以下列规定处份
2.依小组判决执行:
(1)超过24小时内:言词申诫(一个月内二次换为警告)
(2)超过24小时以上:警告乙次
3.不依小组判决执行
拒绝执行(公开发文、推文、信件、水球等任何方式)
直接撤除板主职务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6-09-11 22:44:00
2.双方沟通后,版主36小时应作出改判或驳回之决定。小组既授权板主有36hr改判或驳回又板主还未改判或驳回,使用者可以申诉该两条文是否有所冲突,请小组长释疑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2:52:00
依该法,视不视已沟通之最低限度以及最后时限是组长不是板主,文字障碍还是眼睛业障重?
作者: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6-09-11 22:54:00
我只能说ra你真的考虑一下,你都不肯调整作法早晚小组长会下更强制的警告
作者: ss0302002 (小小明)   2016-09-11 22:56:00
我实在很难理解为何被处分水桶!不知道是我理解能力差吗?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3:00:00
授权贵管三十六小时驳回与组长认定已沟通受理申诉后判决驳回或改判并非空交集,甚可敦促直接指挥贵管不必拨冗酙酌三十六小直接决定,省去您宝贵以及申诉者宝贵的时间,这很难懂?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6-09-11 23:01:00
就时间点上来说s君最后一次回复→案子丢进板主会议→s君→板主于小组板回复→内部决定撤销→小组判决撤销。我目前是写板主群决议撤销,还视要改小组判决撤销?第一行少了申诉二字就目前内部对板务提案速度,难以达到72小时订定新板规并获全体板主附议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3:06:00
若您酙酌三十六小时后驳回,使用者申诉至组务,组长判决板主败诉,板主一样要改判,这有何问题?贵管想以拖待变之算盘显然已被贵管所举之法条不攻自破。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6-09-11 23:06:00
内部对此已进行讨论,决定暂停对工作日期部分实施审查权稍晚将有正式公告b君只提一方面,若在这36小时内,板主改判,那么是否有必要申诉到小组?现在是小组长在,即时处理,若小组长不在,申诉到小组长处理,这中间的空窗期,板主若改判了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3:16:00
执法、行政效能不改,违反组规站规,只拘泥文字持续发公告修板规,申就上次本人申诉案判决后,组长指示板主阳奉阴违表示会修正并公告,实则虚心接受,打死不改,还说日期违规有减少之迹象?执法仍依主观认定,持续公告造成发文者无所适从,申诉案件仍会迭增。前USA申诉案组长以贵管提出:站内信尚未回、板务未提出申诉,劣退及水桶申诉者已经很给你面子了,本次您已经回应,双方都有回应就是沟通了OK?时空背景已然不同,否则就会让板主依同样模式取巧。故组规并无相悖。最重要的一点,于板务版:为何板主群不讨论完再于申诉文其下驳回或改判?而要其一板主先宣达原水桶法条后再板主群开会讨论?以此之矛便可攻板主说法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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