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版主沟通信件7

楼主: d200190 (瞌睡熊)   2013-10-14 21:05:05
※ [本文转录自 d200190 信箱]
作者: tkdmaf (皮皮快跑)
标题: Re: 顺便请教
时间: Sun Oct 13 20:39:42 2013
※ 引述《d200190 (瞌睡熊)》之铭言:
: 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过。光是有报备核可始得广告已是板主最大管制权限。我们不能
: 无限上纲权力。每个人都有他发文的权利。只要不是诱导或是预备性犯罪行为。然而广
: 告实或不实对于管理群而言都不是我们有权直接依法条判断。诚如我讲过我不是法官也
: 不是律师我无权去判定他是否违法。故除非有判决书。任何人均有权于本版发表他的言
: 论。除了不准吵架或是笔战。我想我的立场相对应该很明白了。他有不实你们可以回他
: 或质疑。但不得争执及笔战。
: 诱导或预备性犯罪行为又是怎么判?版主自由心证?
: 你不是律师或法官,所以呢? 他版可以禁止隔空医疗,直销版却不能禁宣传医疗效能?
: "禁宣传医疗效能"会违反哪条中华民国法律? 有无限上纲? 何况还有个公告判定基准,
: 宣传的人使用的字词与判定基准中完全无不同,这都不能禁?
: 版规建构在中华民国法律之下,"禁宣传医疗效能"到底有什么权力无限上纲的问题?
: 版主的权力行使建立在版规之下,订立"禁宣传医疗效能"有这么于法于情于理不容?
: 无法判定违法,那判定其违反版规总可以了吧?(如果有相关版规的话),而版规的医
: 疗效能认定基准参考政府公告,这有什么权力无限上纲? 争执笔战的裁定难道不是自
: 由心证? 中华民国法律有禁止争执笔战? 争执笔战就能够禁,法律写明的医疗效能宣
: 传却不能禁? 我不懂这有什么好牵扯非法官裁决书不得禁的? 任何人皆不得争执笔战
: 的禁止权之依据是什么?
: 另,在进版画面、版标、文章中规定不可删除之部分,任何一个地方加上
: "食品卫生管理法28条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
: 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 "使用前请咨询专业医事人员"
: 又有何不可? 就算不订出罚则也无妨,至少版友能够得到正确资讯。
: 为了保护版友,加这几句不为过吧?
: 在我看来版主的作为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我已经说的相当明白。请出示法院裁定书。否则我无法比照办理,版规也不是随便说改即改。如仍无法接受请上诉组务版由小组长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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