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版主沟通信件6

楼主: d200190 (瞌睡熊)   2013-10-14 21:04:43
※ [本文转录自 d200190 信箱]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标题: Re: 顺便请教
时间: Sun Oct 13 20:07:38 2013
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过。光是有报备核可始得广告已是板主最大管制权限。我们不能
无限上纲权力。每个人都有他发文的权利。只要不是诱导或是预备性犯罪行为。然而广
告实或不实对于管理群而言都不是我们有权直接依法条判断。诚如我讲过我不是法官也
不是律师我无权去判定他是否违法。故除非有判决书。任何人均有权于本版发表他的言
论。除了不准吵架或是笔战。我想我的立场相对应该很明白了。他有不实你们可以回他
或质疑。但不得争执及笔战。
诱导或预备性犯罪行为又是怎么判?版主自由心证?
你不是律师或法官,所以呢? 他版可以禁止隔空医疗,直销版却不能禁宣传医疗效能?
"禁宣传医疗效能"会违反哪条中华民国法律? 有无限上纲? 何况还有个公告判定基准,
宣传的人使用的字词与判定基准中完全无不同,这都不能禁?
版规建构在中华民国法律之下,"禁宣传医疗效能"到底有什么权力无限上纲的问题?
版主的权力行使建立在版规之下,订立"禁宣传医疗效能"有这么于法于情于理不容?
无法判定违法,那判定其违反版规总可以了吧?(如果有相关版规的话),而版规的医
疗效能认定基准参考政府公告,这有什么权力无限上纲? 争执笔战的裁定难道不是自
由心证? 中华民国法律有禁止争执笔战? 争执笔战就能够禁,法律写明的医疗效能宣
传却不能禁? 我不懂这有什么好牵扯非法官裁决书不得禁的? 任何人皆不得争执笔战
的禁止权之依据是什么?
另,在进版画面、版标、文章中规定不可删除之部分,任何一个地方加上
"食品卫生管理法28条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使用前请咨询专业医事人员"
又有何不可? 就算不订出罚则也无妨,至少版友能够得到正确资讯。
为了保护版友,加这几句不为过吧?
在我看来版主的作为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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