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版检举原文

楼主: d200190 (瞌睡熊)   2013-10-14 21:00:20
※ [本文转录自 DirectSales 看板 #1IMQaD13 ]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看板: DirectSales
标题: [检举] xcape
时间: Sun Oct 13 03:54:50 2013
文章代码(AID): #1ILWALEc
违规ID : xcape
违规时间 : 10/12 00:27
违规事由或事証 :
推 xcape:不能运动更要吃TR90,瘦身+抗癌(成份)
依 公平交易法 第21条
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
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
误之表示或表征。
参照:
药事法
第 69 条 非本法所称之药物,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或宣传。
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 28 条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称之保健功效,系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
之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
第 6 条 食品非依本法之规定,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
第 14 条 健康食品之标示或广告不得有虚伪不实、夸张之内容,其宣称之保健效能不得
超过许可范围,并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之内容。
健康食品之标示或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效能之内容。
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词句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
第1013000020号令发布)
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如有夸张、易生误解或宣称医疗效能之情形,且涉及违反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者,应依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论处。
(一) 使用下列词句者,应认定为涉及医疗效能:
1. 宣称预防、改善、减轻、诊断或治疗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3. 宣称产品对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状有效
(二) 使用下列词句者,应认定为未涉及医疗效能,但涉及夸张或易生误解:
3. 涉及改变身体外观者:
例句:丰胸。预防乳房下垂。减肥。塑身。增高。使头发乌黑。延迟衰老。防止老化。改
善皱纹。美白。纤体(瘦身)。
ageLOC TR90未经主管机关公告具保健功效,不得称健康食品,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效,
不得宣称能够瘦身、抗癌,在用途上有虚伪不实之表示。
广告宣称减肥、排毒、抗癌之过去判例裁决书参考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
最高行政法院裁
102,判,1
96,裁,1135
最高法院刑事判
101,台上,6471
这不叫违法,什么叫违法? 大人明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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