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toberich 版版主版规执行不公

楼主: dinos (守护神)   2013-09-20 11:47:28
我想你可能有相当大误解。
1.申诉人从未向版主发问任何事项,而是采用检举,既然版规已有检举相关办法,
当然依版规办理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人所通告明知不予受理之五项不被成立检举
信件各一,当然不予受理,既是依版规所明订不予受理,即是未曾有试图沟通事
实。
2.申诉人未依组规先向版主沟通即迳行于组务版申诉两项,这是小组长你所管辖组
务版事务,建议小组长依组务板板规行事,而非一句无效化带过。
节录自组务板板规:
(1) 申诉前请先确实与板主沟通,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申诉者需于 72 小时内附上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检举之申诉,
除不受理申诉案,并加罚水桶一个月以上。
3.既然小组长认为版主对申诉人所提之多项检举/申诉中之其中一项违规申诉之明示
#1IA1Jlvt (L_LifeJob) 可以忽略不理,那么请示小组长:版主对于申诉人多次
检举/申诉是否只要有部分事项回复或判决即可?
※ 引述《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之铭言:
: 我想你可能有些许误解。
: ※ 引述《dinos (守护神)》之铭言:
: : 报告小组长,我无法理解为什么是 b
: : 申诉人于 09/09,09/10 提出检举,当时临时版规尚未公告使用,适用的 08/28 由
: : 版主 AMYHUANG 所公告的版规增修,版规十关于检举的规定为“请提出文章代号、
: : 标题、被申诉人、事由、证据,原则上若当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五项检举
: : 均未附上标题及证据,既然已于版规明言不受理在先,申诉人也事前详阅版规,明
: : 知必须完整提出才会被受理,为什么是跳过“申诉前请先确实与板主沟通”阶段直
: : 接向小组长申诉?
: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
: ┌─────────────────────────────────────┐
: │ 文章代码(AID): #1I8U5mya (L_LifeJob) [ptt.cc] [公告] 小组组规增修 2013.0 │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77952112.A.F24.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99 Ptt币 │
: └─────────────────────────────────────┘
: 8/31 smart1988 □ [公告] 小组组规增修 2013.08.31
: (2) 上述之沟通证据由使用者或板主转录本板或转寄给组务做为判决依据,
: 请直接自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 与板主沟通时请至少给予板主 72 小时以上时间,
: 板主应保障使用者之发问权,对于使用者之疑问须至少回信一次。
:     若有完全不理会使用者之情事发生,组务得视情况予以板主惩处。
: 根据板上的证据文 #1IEQSqfQ (L_LifeJob) 所示,
: 9/19 发出的询问信并无回音,除非是申诉人未转录过来。
: 八月底发出的组规异动,无新旧法问题,
: 这次申诉人是申诉板主群不愿进行沟通,
: 而板主群却又要求申诉人应先进行沟通再来申诉,
: 两相矛盾啊。
: : 并于检举 hala932 一项陈述“更想请教什么叫做异议份子?难道只要发起申诉/检
: : 举都叫异议份子反动人士?”刻意于事由中加油添醋,hala932 原文
: : #1IBK5QjZ (toberich) 中通篇未提到反动人士或反动。
: 这边不予讨论,因为官司当事者双方都有权利使用对自身有利的词汇进行辩驳,
: 只要关键词汇不是乱写的就好,这部分组务都会以原文作为参考基准。
: : 稍早几天前,同一申诉人 09/04 之申诉 #1I9sTIrw (L_LifeJob) 中,本人已言明
: : 该申诉人所申诉之 3-f,3-g 未先与版主沟通 #1IA1Jlvt (L_LifeJob),自该次申
: : 诉判决后至今已十多日,却仍未见小组长依组务版版规处理。
: 未与板主先行沟通即提起检举,最后便是无效化而已,
: 该案之判决文内是请板主 dinos 执行相关判决,尊重板主方的裁决,
: 组务亦未要求针对板主认定不合程序之 3-f、3-g 做出惩处,
: 成立的是 3-f、3-g 以外的条目,组务亦是依此判断,
: 不知道板主认为组务应该运用何条组规给予申诉人惩处呢?
: : 在“检举vic98违反版规发表广告文”“检举hala932人身攻击”两项中申诉人明知
: : 所提出资料不完整而不被版主所受理,却未先与版主进行任何沟通即先向组务申诉。
: : 此行为已非初犯,为何小组长是要求版主解释而不是依组务版版规三-(1)处理?
: : 我无法理解小组长为何如此放任同一申诉人一再不依申诉流程进行申诉。
: 此部分答案同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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