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府须公开透明才能人人一起监督才能依法

楼主: ymmj (庄子)   2024-09-20 08:18:20
所有政府机构人员(不论是公务员或是约聘人员),对于业管业务必须负起依法行政的责
任,也必须对其业务所对应的民众有明白告知的义务,这也是除了各种依规申请的法规以
外,还有所谓陈情的法规,并规定民众有权陈情,机关有义务针对案情给付说明文书的原
因。如果机关只需要在内部登录一下直接不理会,对于业管业务不对对应的民众透明,对
对应的民众隐匿办理之业务,怎么可能让政府清廉?怎么可能让政府依法行政?难道要靠
层层关系的政风?难道要靠如古代上级的包青天?难道靠千年来专制体制的老套能让政府
变好、让民众的生活环境变好?大家所生活的体制要变好,生活的环境要变好,大家不用
靠金钱、权力去做各种钻营送钱拉关系,只要做好自己该做的,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社
会中自由的去作自己想做的,过自己想过的人生,这是需要大家一起来营造这个社会、这
个政府、这个司法才行!这就需要每一个一起盯这个政府、盯这个制度、盯这个司法,这
样才能让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岗位中严守其本分,依法行政,这样也才能让每一个民众不用
去担心被公权力恐吓,不用在受害时要靠关系、送金钱才能去救济。要达到这样,政府的
各种行政作为一定要透明,每一件办理业务的对应民众都要看得到办理结果、相关资讯,
这样才能每个人一起监督,才不会变成少数有权力的人玩金权游戏的机构。而有权力在这
个位置上能为我们的社会的公平公开公正尽一点义务、尽一点心力的人,若能确实遵照公
平正义的原则去做,这不仅是为别人,也为了自己以及自己的亲朋好友与子孙。如果,有
权力的人在这个位置上违反应有的原则,则等于是导致社会倒退走、导致社会不公不义的
帮凶,则,等于是自己在营造自己所不想见到的社会,则当自己或朋友或子孙尝到这些违
法行政、司法不公等不公不义的苦果,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灵时,后悔也就来不及了。
除了依法申请特定文书或特定处分的案子以外,还有陈情相关法规,参考如下:
1、“行政程序法”第 168 条“人民对于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行政违失之
举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得向主管机关陈情。”(民众申请权)
2、“行政程序法”第 171 条“受理机关认为人民之陈情有理由者,应采取适当之措施;
认为无理由者,应通知陈情人,并说明其意旨。”(机关回复义务)
又,行政程序法第 43 条 “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
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机关回复义务)
第 170 条行政机关对人民之陈情,应订定作业规定,指派人员迅速、确实处理之。(各
机关子法之母法)
宪法第 16 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机关若要对民众不予处理,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条“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一、无具体之
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
再陈情者。三、非主管陈情内容之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机关陈情者。”
此外,认定不予处理要件,也必须依法依理
法务部105年12月21日法律决字第 10500223640 号函释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之陈情
,于具体个案自须符合本法第173条第2款‘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
而仍一再陈情者’之要件,始得援引本条款规定而不予处理,倘若人民之陈情与其先前陈
情事件之事实或理由已有所不同,或人民对于行政机关就先前陈情事件漏未答复之部分再
次陈情者,应已非属同一事由,则非本条款规定之范围;另若依一般社会通念可认未为适
当处理及明确答复,亦不得援引本条款规定而不予处理”。
以上法规提供给各位参考
原po用意是
发现政府机关经常采用一些技术就不予处理(如后),不仅损害民众权益,往往各种营私
舞弊都借此掩盖起来。现代公民的观念不能像以前一样期待包青天,若希望我们的社会
是个法治的社会,若希望机关依法行政,必须人人一起监督才行,而要人人一起监督,
首先机关办理案件的资讯就必须公开透明,不能随意盖牌,这样每个公务员才能为他们
所做的业务负起责任,在文书上让民众知晓,同时为其所办业务以文书方式负责让民众
知悉。
现代社会不能是机关随便不予处理盖牌,民众自认倒楣,自认民不与官斗,造成根本没
人监督,仅有有权有钱的人靠关系乔。多数公民应该不想我们的社会是这样,所以必须
大家一起监督依法行政。
附注:机关常见的盖牌方法
1答非所问,然后就不予处理
2罐头回答(说依法办理),没有针对案情,然后不予处理
3引用一串不相干文号或根本没回答事情的文号,称已经办理过了,实际上上级或法院也
不太会去查文号,就认可不予处理
4申请案误导成陈情案,然后利用公文标题及内容塑造“一再”的迹象,然后不予处理
5直接不理会。这样就不会留下任何回复的公文。内部公文称都已办理,签办不予处理,
用谎话把民众塑造成刁民,司法程序时称已经签奉机关首长核准不予处理。
6把张菲当岳飞,违法办理的不予处理,无限期无限案运用到任何他想用的案子上,都以
已经不予处理直接不理会。
7就算违法没回复文书,也用“不予处理只是说明,不是处分,不能救济”卸责。民众诉
愿都会不受理。
8...族繁不及备载
以上,提供大家参考,若有类似的受害者,可把资讯汇整,一起提供大家参考,有助解决
受到损害的问题
本po文非政治性po文,也非讨论政府施政等等
希望不要po行政法、行政司法性质以外的回应造成无谓的纷争
感谢
补充:
1此处所列的是陈情案,不是申请案。
2此外,上面也指出,行政机关有违法将申请案误导成陈情案,也就是利用陈情案目前法律
界认知的“误差”(我认为是误差,见后),容易搓掉,而乐此不疲。又或者,违法办理
申请案,而民众有疑义,但对法律不熟,去函询问变成陈情案,也很容易变成不予处理。
这样民众经常都只能自认倒楣。这样根本是助长贪污腐败怠职等违法行政。
3额外讲一下,所谓“陈情”,是古代封建专制之下的用词,
政府官员不是高高在上,现代早应该改词了
4行政程序法中,所谓陈情包含“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行政违失之
举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其中,“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就包含广义的行政机构必须对
所办理的业管事务对民众有清楚交代,民众基于维护权益有权要求行政机构说明清楚,行
政机构也有义务讲清楚。所以,如果行政机构如果直接不理,就是违法,行政机构如果
没有针对案情,答非所问,也违法,都必须依法给付说明文书。而如果用其他伎俩装饰
成形式上满足不予处理要件而不予处理(不予回复),也必须查清楚实际情况是如何。
这样才能真正步入法治社会。
5上面提到的“误差”,是指,确实,陈情案的回复文件确实不是处分,只是说明,但是,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回复,必须针对案情说明,如果机关答非所问,或者直接不理,
那是否也必须有救济的管道,要求机关针对案情答复说明,或者要求没回复的机关必须
回复?否则法律岂不是订假的?而目前实务界往往就著陈情案的回复不是处分,直接都
不能救济,这样所有机关岂不是都乐于采用此方法回避责任,避免在书面公文上留下任何
违法办理的迹证?正确的做法,难道不是要求政府机关至少在形式上必须符合“针对案情
”“明确回复”的做法吗?
6关于送“监察院”。目前实务上如果不是著名大案或有些权势的人去提,政风系统和监察
院只管贪污图利之类的案子,而机关的违法,可能是渎职怠职,可能是便宜行事,可能确
是贪污图利,但怠职便宜行事之类都是大事化小不了了之,而贪污图利之类,一般民众根
本拿不到贪污图利的证据,透过政风、监察系统的检举,又被下发回原单位去“查”,结
果都是查无不法。有什么用呢?且,民众关心的最主要不是机关被法办,最关心的是依法
应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恢复民众该有的权益,所以重点在于厘清办理的过程,了解权益受
损的症结,以维护权益,如果机关盖牌(答非所问、不针对案情、直接不理不回复等),
民众根本难以维护权益,又或者只能在缺乏资讯下提告,徒增司法纷争而无助于解决问题

请大家思考:我们希望的社会、希望的政府是怎样的社会、怎样的政府?难道不是大家一
起让它更依法行政、更公开透明吗?如果政府机关对业管业务越透明负责,
民众更多眼睛一起看到、一起了解,这样不是更不会有人敢违法乱搞吗?
这样大家不是都更不会有争议吗?而这,不也就是可从源头减少诉讼案吗?
本版题名“法律版”,如果不是提供法律专业讨论,也不是提供不太懂法律的民众的解说
释疑,如果是回应酸民性质的言论,如果是质疑或攻击提问者,恐怕有损本版品质。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24-09-20 09:46:00
请送监察院感恩,放这没用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4-09-20 13:45:00
洗文帐号
作者: amosvalen (黑键与白键)   2024-09-21 11:20:00
我想问你知道申请案跟陈情案的差别吗?
作者: debaucher (堕鼠)   2024-09-22 12:05:00
作者: bagaroach (JIMMY)   2024-09-22 18:31:00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跟你说的内容87%像,都是口号没有作为。喊著依法行政、公开透明,试问何处没有依法行政?没有依法那就是“违法”,你想要什么作为?如果要讨论公务人员工作态度等,那就不用嚷嚷喊著公开透明之类的,因为那是观感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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