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字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字第 9 号民事判决
二、案例事实
原告临近修业完毕之际,发现该EMBA在芬兰属于继续专业教育,而不是硕士学位。
学校说虽然EMBA不是芬兰国家制度下的高等教育学位,但是仍被大家当成硕士看待。
原告主张:汎亚公司须令其取得芬兰政府承认之硕士学位
被告主张:无向原告表示其就读之学位为芬兰国家体制下之义务教育学位
汎亚公司网页介绍记载:
芬兰国立阿尔托大学已通过三个主要国际组织认证商学院的认可。
阿尔托大学EMBA是一个真正执行面的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不需论文,修业完成获取硕士学位...
委托书内容:
⑵ 乙方委托之申请经学校核准后,依学校规定完成所有学程的研读、作业及考试,并取
得及格成绩,即可获得高阶企业管理硕士学位(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⑶ 学校为芬兰教育部所认可之芬兰大学院校,其他国家对此学位之认可度,则依各国相
关规定。依目前我国教育部之规定,持国外硕士学位办理公务人员考试、升等、铨叙
及教职人员资格认证者,需累计在当地学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八个月,教育部始认定该
硕士学位(请参照教育部‘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之规定)。”
三、法院见解
委托书载明其他国家对契约所载高阶企业管理硕士学位(EMBA)之认可度,则依各国相关
规定,故汎亚公司并未承诺原告所获之 EMBA 系芬兰国家体制下之义务教育学位。
原告清楚认知各国教育制度规划取决各国政策,不能仅凭我国教育制度或学程规范之理解
,故原告徒执前开网页记载内容而主张汎亚公司广告内容及应依约履行者为芬兰国家体制
下之义务教育学位云云,难认有据。
四、个人意见
委托书原句是“学校为芬兰教育部所认可之芬兰大学院校,
其他国家对此学位之认可度,则依各国相关规定。”,
然后法官把芬兰算进"其他国家"。
广告里不只是写 EMBA 跟高阶企业管理硕士,
还特别独立写出可以"获取硕士学位"跟芬兰国立大学,
委托书里也没有但书说这个 EMBA 在芬兰不是硕士学位。
然后法官认为被告没说这是芬兰硕士。
学校自己都澄清说这个不是学位而是继续教育,
然后法官认为给付没有硕士学位的所谓"高阶企管硕士学位"算是完成给付。
原告的主张是"芬兰政府承认之硕士学位",
到判决却变成"芬兰国家体制下之义务教育学位"。
之后再说被告没这么承诺。
后来我上诉二审也全败,
错愕地等待判决书的同时,
把一审的判决书贴上来看看版友们有啥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