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预售屋,已交屋几个月,第一届管委会很辛苦,目前管委会开会决议要调涨管理费。
身为住户没有不同意调涨,但想了解用判例当作法源依据是否正常?
用以下最高法院判决当作法源依据,请问是否合法呢?
管理费调整之法源依据:
〇〇社区规约第〇条第〇项:明订管理费之分担基准,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于公告执行后,
提请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追认。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一项2款:区分所有权人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缴纳管理
费。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其授权之管理委员会,有
权透过决议制定管理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