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借B一笔金额(仅15万),后来C事后询问A借给B多少钱。A跟C告知的金额却是100万。
B当初有编造借款理由,后来先还一半后跟A没有联络(但在没有联络前已经有先跟A讯息告知剩余款项将会尽快偿还)
后来A(原告)与B(被告)因为这笔钱有刑事(诈欺)纠纷
〔原先为不起诉,后来起诉后起诉书上面告知借款那部分与B编造理由那部分应该分开论处〕
而C(帮A作证)。A主张在某个日期交付B借款(但咬死金额是100万)如果依据这样C作为次事件的证人是否有正当性(以传闻法则来说)。
而B先后已经汇款数笔将当初跟A的借款还清(并且有汇款证明单据)以及A主张某个日期交付B款项那天,B其实根本不在A声称交付金额那个县市(B恰好有那天在其他县市消费的发票是否能提交为证据?)
B对编造借款理由那部分已经坦承不讳。
再麻烦各位法律达人解答!关于证人的正当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