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 title 请问各位大大
请问如果质物被人无权处分,到底是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大还是质权抵押人的追及效力大
呢?(质物没有抵押登记与公示外观的无过失善意下)
想到一个例子是设有质权的台积电股票,被拿去在集中市场卖掉。我自己的答案用股票的
例子来想,是善意第三人的原始取得大。各位前辈怎么看呢?谢谢平台
参考资料:
1.民法898条:质权人丧失其质物之占有,于二年内未请求返还者,其动产质权消灭。
显示质物是可能脱离质权人得占有而被无权处分的。
2.动担法17条3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者,经抵押权人追踪占有后,得向债务人或
受款人请求损害赔偿。
显示脱离占有的质物又可以被允许抵押权人追踪占有回来。
ps. 岔题一句:一直觉得债法强调出卖人不能让与比自己手上权利更大的权利给下家。而
无权让与的人反而让与了一个最大的原始取得,这个设计很讽刺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