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有一块约三百多坪的地是跟别人共有的,但我自已超过三分之二
(约240坪),最近有人想找我租土地去停车,我是有意愿出租,但是其他持有人中
有一个持有30坪的一直阻扰,说不愿意出租,但是依民法20条的共有物管理看来,
是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比例的持有人同意就可以迳行出租。
目前我是打算用民法820条的内容寄存证信函给其他持有人,告知他们土地
要出租了,租金会依各自持有比例分配,请他们提供帐户,请问这样就可以出租
土地了吗?
如果对方收到存证信函不提供帐户,后续要怎么处理租金的支付呢?
这边请教各位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