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询问“刷卡换现金”的问题
刷卡换现金是以下行为
甲乙方约定交易内容,由甲方刷乙方指定物品,再以略低价卖给乙方
这样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信用卡定型化契约中有明确记载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经主管机关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组织委托办理预借现金之机构或
向第三人直接或间接取得资金融通”
持卡人带有取得资金目的;非购物目的,但有实际交易行为(开发票)
利用信用卡与第三人取得资金,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契约可能被提告诈欺罪?
另外这样的刷卡换现金,双方取得共识,可能属于消费借贷关系?
如果是消费借贷关系的话,有可能会被判重利罪或不当得利罪?
观看相关判决书时,搜寻“刷卡换现金”,并未单纯有此行为的判刑。
看网络上刷卡换现金商家的说法是:这行为等同你买东西,再卖给别人。
不过实际上却是与他人共谋,利用信用卡取得现金的行为。
版上是否有其他看法?也先感谢回答的乡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3-26 09:24:00那是"契约",契约归 民事至于国旅卡犯罪,是因为国旅卡是政府给付的补助换言之,是因为诈领鼓励消费的休假补助,但实务上......那些年,最后是认罪的实际承担的责任远比不认为这样有违法,一路跟司法体系杠到底的还惨在法院看法,信用卡额度跟使用方式,是银行本身控管的银行审核持卡人财力是否可以承担这些刷卡费用而银行本身也在信用卡分期付款方面或许相当的利益对价那些就是银行赚大钱的风险除非像是本人刷卡,但刷完后却挂报失遭到盗刷趁24小时内盗刷免责,蒿银行的羊毛这就属于犯罪
作者:
xuit96lo (摩斯全家分享餐)
2024-03-26 10:08:00如果不是国旅卡 这样甲乙一定亏的吧刷卡手续费 营业税 印花税如果是国旅卡 不要听上面讲的有的没的 犯罪就是犯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3-26 10:16:00笑死,楼上啊,你说犯罪是犯罪,你要不要去查一下裁判书那些进法院跟检察官攻防的,很多都是"判无罪"反而是一堆一开始被吓到缴还,还跟检察官谈缓起诉还是请您去follow 那些年的事件相关经过吧举个例,我刷卡买黄金,之后亏钱卖回,这叫犯罪欧????我穷啊,欠钱啊,财产是我的了啊~~~~更不用讲强制休假这种违法违宪的行为你看劳基法有写劳工一年要强制休假几天吗?
作者:
xuit96lo (摩斯全家分享餐)
2024-03-26 10:54:00原PO如果真的是公务员 真的要刷国旅卡原地退现金还是要评估一下身为公务员是否要冒考绩&工作的风险如果不是公务员 也不是国旅卡 那就要考虑一下被诈骗的风险, 发卡银行不可能让你可以赚这种钱甲乙两方要付出的成本注定是要超过能赚取的金额
洗钱、背信、诈欺甲身分是什么?单纯公务员?公家机关总务科公务员?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员?建筑公司采购人员?信用卡发卡银行的从业人员?信用卡银行行员?乙公司职员?如果当事人身分是公务员,不管是广义、狭义公务员,或刑法上公务员、国中管总务的老师,只要有关钱的事情感觉怪怪的,全部不要碰,一毛钱都不要碰,不要做任何可能违法的事情,不要去赌法院会不会判无罪,一生清白比钱财重要多了。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3-26 13:01:00定型化契约第6条第4项持卡人不得与他人或特约商店为虚伪不实交易或共谋诈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换现金或取得利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3-26 13:31:00民事?? 民事??? 持卡人有无依期限缴纳信用卡款????要是有按期缴钱,你银行要告什么???
不当得利??通常持卡人会这样刷卡购票商品后,再折价贩卖物品换现金,目的是累积刷卡点数向银行兑换优惠商品或特定利益。这问题其实满有趣的,不适合用现金买卖的逻辑来分析,应该要回归到信用卡设立目的、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交易活络与安定性、信用卡发卡公司被害程度综合探讨。从银行角度、甲乙角度绝对可以写出对己有利的主张。这个案例不清楚,我还是认为争点在于甲乙身分、交易商品数量及金额多寡,只赚价差10元和赚价差1千万元,这些价差取自何人?(1)如果是甲自行吸收价差完全没取得点数或利益,那当然没问题,因为是甲甘愿赔钱换现金。(2)但如果价差全部由银行吸收,而银行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消费而给予善良消费者累加的折扣,并由银行自行吸收价差,甲乙可能涉及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我认为有上述两种不同答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3-26 14:19:00比较能够讨论的,还不如拿杨惠如的案件来当作案例讨论就是她被乡民称之为卡神的那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