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欲将自家房产做房贷,但是遇到了连银行员都没遇过的问题...想询问是否有类似经验的版友能分享方法解决
要贷款的房子是民国70年初购置的透天,当时是全款无贷款的情况下购入的,因今年有资金需求要借由房贷来补足资金缺口,挑了几家银行审核条件后,已与银行签约对保要进行抵押设定的环节,银行通知了我方这笔不动产有第一债权主。
通知当下我去了地政事务所询问,以及根据银行端提供的第一债权主为一家民营公司,是在民国68年左右时与前屋主(非我方家人)做20年债权抵押;地政事务所人员说明要有“债务清偿证明“或是”债权方提供已无债务相关文件”才可以办理涂销让银行端去做第一债权设定。若是以上两样文件都无法取得,则要打官司处理。
但地政给予的条件中:
1.因为前屋主已过世,想向对方询问当时的清偿证明已不现实
2.现有第一债权的公司认为时间久远以及提供证明很麻烦,沟通至现在已不愿意协助我方。
想询问
1.不走打官司的途径,有无其他方法可以对地政证明以作债权涂销呢?
2.前屋主的债务年限是20年,如今已过了40年有,若是当初债务无清偿,1.当初不可能土地转移,2.若是欠款还债时间一到期我家也应该要被债主通知了。这是我的想法,想问版友们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吗?
谢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