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组织法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廉政政策之拟订、协调及推动。
二、廉政相关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及解释。
三、贪渎预防措施之推动及执行。
四、贪渎或相关犯罪之调查及处理。
五、政风机构业务之督导、考核及协调。
六、政风机构组织、人员管理之拟议及执行。
七、法务部部本部政风业务之办理。
八、其他廉政事项。
2 本署执行前项第四款所定贪渎或相关犯罪调查职务之人员,其为荐任职以上人员者,视
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之司法警察官;其为委任职人员者,视同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司法警察。
问题:
可是各家新闻写的移送法条都只有背信跟税捐稽征法,没有贪污治罪条例。
这点以后检辩双方在法院会不会先吵一波证据力?
还是会因为私接案件可能牵涉公家单位就可以归廉政署办(不论最后是否为贪渎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