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地检署及法院中被告论述主张不需要佐证?

楼主: cleve1985 (职业小小鲁)   2024-01-30 17:59:23
被告不需证己罪这个我懂,
我想问的是,不起诉原因是其情可悯,
的这个情,难道不需要佐证?

我遇到的情况大致上是
被告说我没有给他生活费,
导致他有过激举动。
监察官认为其情可悯,
直接不起诉签结。

然后,我提供银行汇款及他的刷卡纪录证明
我平均每月提供他5万多的生活费没有中断
声请再议。
结果却是高检认定驳回再议。

我已经看不懂地检跟高检的那两位直接
不采纳事实证据,仅采纳被告口供的逻辑。
如果只是一个就算了,两个都这样,
难道现在普遍法律人是这样的想法吗?

另外问一下这种检察官可以检举失职吗?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1-30 18:07:00
你自己都说了不起诉原因是 '其情可悯',汇款纪录与此并无关联你没有想过前后逻辑问题吗??'薪水不汇款给他,就要xxx' 这是你先前的说法这跟是否已经收到钱并没有多大关系
作者: kxt251244 (狼大)   2024-01-30 18:47:00
看你告什么?告错当然不起诉处分。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24-01-30 19:18:00
所以告啥去告民事吧刑事不成立民事不一定不会成立不然你就声请准予自诉 只是要请律师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24-01-30 22:42:00
找律师付费咨询,因为没有不起诉处分书无法判断你说的是否与检察官的理由一致,然而不起诉处分书不是法定公开文书所以也不建议放上网络其情可悯通常跟被告所处环境、身心状况有关,所以你说的我存疑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4-01-30 23:54:00
这里不是通灵板 没看到不起诉书怎么回答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4-01-31 07:10:00
外遇呢?再议驳回,不敢快找律师咨询自诉可能性?忍不住回来追问,所以外遇是事实,对吧?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1-31 08:26:00
检察官又不怕检举,也不怕你去提起刑民事诉讼
作者: KTjason   2024-01-31 08:29:00
两个检察官都一样的结论,我觉得你问题可能比较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4-01-31 09:06:00
那刑310第3项的但书检察官怎么说?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1-31 14:16:00
真心要争 赶紧自己找律师告一件诉讼案的成败涉及实体和诉讼法的法律问题可能不单一找出问题需要专业。何况这边吵赢了对你有啥实质好处?
作者: adoko (bigren)   2024-01-31 18:46:00
问题是看不出起诉被告有什么胜算有证据证他故意捏造事实毁你名声吗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01-31 20:44:00
一、我国不起诉处分有两种:(1)刑事诉讼法252条的绝对不起诉,符合10款要件者,检察官无裁量权,一定要不起诉;(2)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相对不起诉,又称职权不起诉,或微罪不举,只要是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各款所规定之案件,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认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二、本案是第二种相对不起诉情形,因被告涉犯刑法310诽谤罪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第1款规定的3年以下微罪不举的法定刑更轻,因此检察官可以依照刑法第57条,综合衡量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程度、与被害人之关系、违反义务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犯后态度等情,为不起诉处分。三、从原po文章及留言看来,被告应该有提出医疗诊断证明,足以证明她确实反复感染性病,而告诉人即原po无法佐证被告曾经和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因此检方合理推定被告说她从未与你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个陈述是真实的,上述检方的推论也是符合经验法则及伦理法则。由于被告提出医疗证明或说法获得检方采信,因此足以认定被告基于反复感染性病导致情绪激愤认为是原告外遇害她得病,再加上其他间接情事,才会冲去原告公司说你有外遇,基于上述各种考量认为其情可悯。四、本案重点不在于你有没有给生活费,而是被告到底有没有“诽谤故意”?讲话是不是有所本?判断对象主要是被告的部分,不是你的部分,因此检察官调查后,认定被告确实有讲那些话,可是“其情可悯”,就是有值得同情之处,所以依照职权为不起诉处分,这样的处分符合前面说的法律规定。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1-31 23:16:00
虽然名为性病,不是所有性病都只能透过性行为传染。这方面最有名的就是疱疹。发文者指称本案被告有过激举动,啥过激举动? 发文者到底告被告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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