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税捐稽征法 与 遗产及赠与税法的适用

楼主: LittleBeauty (胡子小妹)   2023-11-21 03:57:06
请问一下各位大大
如果有一个自然人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
逃漏了遗产税或赠与税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6条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有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遗产税或赠与税者,除依继承或赠与
发生年度税率重行核计补征外,并应处以所漏税额一倍至三倍之罚锾。”
会被要求补税并处以罚锾
但税捐稽征法第41条同时也规定
“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
千万元以下罚金。”
会被抓去关或判罚金
请问一下各位大大
究竟逃漏了遗产税或赠与税
除了补税及缴罚锾之外
会被抓去关吗?
一个是行政罚,另一个是刑事罚
这样子竞合上,应该是以刑事罚优先
如果有被判刑并科处罚金
那么就不会被再要求补税或罚锾了对吧?
但为什么好像很少看到有人因此被判刑抓去关呢?
反而都是被要求补税或处以罚锾居多?
是因为都认罪协商或缓起诉或国税局懒得追究刑事罚吗?
不晓得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
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3-11-23 09:33:00
好问题啊!逃漏之税捐属刑法第38条之1规定“因违法行为所得财产上利益”之犯罪所得,应有刑法没收新制之适用。
作者: WindT (呼呼)   2023-11-23 15:37:00
漏税补税并非处罚,罚锾部份如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则有行政罚法适用一事不二罚;但有些时候并非同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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