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员警涉嫌作伪证、伪造警询笔录

楼主: psychehealer (桑纳托斯)   2023-05-24 00:39:41
这案件,从刑事二审后,至少我身边亲友师长,在了解纠纷来龙去脉后,已信任我是冤屈的,但对陌生大众,我必须再补述完整些
我为自己的说词附上100%的责任,主要是误拍、指认困难在刑事一审被打脸,但我才是从头到尾没有任何说谎的人,这两部份我就是讲重点,让人一望即知、简洁分明为宜
指认困难部分以录音档节录译文佐证
http://i.imgur.com/hhIaIp2.jpg
刑事二审法官以没有证据能力打掉,但录音目的原与此案无关,系因第一次对郭某提告时,我判定郭某并非用自己的ptt帐号对我妨害名誉,我不希望代po者受波及,故希望透过录下与员警谈话过程给代po者,证明我愿释出善意,若代po者能供出实为郭某指使,我愿对代po者撤告
误拍部分则因近日某员警棍棒挥打民众12下之新闻案件中,我恰巧看见员警正对民众拍照的手机画面,我认为可用来我的案件作为对照组,来强化说明误拍与刻意拍的差别:
https://i.imgur.com/Zmvje7g.jpg
https://i.imgur.com/eyhnARK.jpg
刑事二审法官仅从动作来解读我是故意拍的,但我当时的意思就是,动作只能证明我确实想把"某件事"给做好,而"某件事"为何事,不应与"拍照"作过于跳跃性的联结,毕竟手机能做的事很多,故从手机画面来判定要做何事,应是较为精准、客观的,而从警局的监视录影画面也可判定我确实是要查看讯息
最后则是纠纷来龙去脉,以刑事委任过的律师帮我写的民事准备状来呈现:
https://i.imgur.com/NcJqrei.jpg
https://i.imgur.com/cyDX6ba.jpg
https://i.imgur.com/IqtSpWr.jpg
https://i.imgur.com/HV4ULx5.jpg
https://i.imgur.com/62356Is.jpg
https://i.imgur.com/ujsarGc.jpg
https://i.imgur.com/BpMFbgo.jpg
https://i.imgur.com/POyZYdR.jpg
https://i.imgur.com/NOpcnKq.jpg
https://i.imgur.com/5qftz8g.jpg
https://i.imgur.com/PxP5jJ4.jpg
https://i.imgur.com/MxRPzna.jpg
https://i.imgur.com/ZWganqu.jpg
https://i.imgur.com/AqVmUAS.jpg
就算硬要认定我是故意拍的,但个资法第19条也不是说不能蒐集嘛! 而是要符合特定目的及所列8款任一款不是嘛! 而且此条亦无刑责不是嘛! 就这样再跳到第41条! 第41条也不罚单纯侵害隐私权嘛! 何况亦无侵害隐私权嘛! 因为双方是诉讼关系人嘛! 而且我确实有指认困难嘛! 从刑事一审判决亦可知悉法官认同指认困难这个特定目的嘛! 到二三审又翻异其词、违法裁判嘛!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5-24 02:02:00
41条就是19条的罚则 你连这个都看不懂就不要掰了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02:06:00
应该是楼上搞错了41条跟19条的差别在于“意图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5-24 02:12:00
...楼上要不要说明一下如何"非意图"而"故意"犯罪...法条有分章节的 个资法41-50条叫做罚则章...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02:18:00
同标题搜到http://i.imgur.com/TRUBBID.jpg故意做一件事,未必是出于不法意图啊如故意蒐集,但若有指认困难的正当理由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5-24 07:34:00
楼上把个资法章节看清楚,十九条属于第三章所列法条第 三 章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至于第四十一条如一楼所述,属于第四章 罚则中的一条违反第十九条的罚则列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5-24 09:13:00
第19条在说不能做什么事 第41条说如果做了要怎么罚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1:46:00
“无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个资法6-1、15、16、19、20-1规定者,废止刑罚,而以民事赔偿、行政罚资为救济为已足https://reurl.cc/94zn9v文中陈女虽违反20-1,但因无不法意图,不与41相绳,获判无罪,虽无刑责,但可能还是有民事、行政责实务上一堆犯19、20都无罪啊,都没用41处罚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5-24 12:33:00
法院依据证据做的心证 觉得你有意图 就这样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2:40:00
个人认为是被员警害惨,导致在一审被法官误认谎话连篇、不法意图,而且判决书是公开,不能承认科技侦查疏失但不起诉书不会公开,所以统一见解后还推给财产利益无所谓
作者: rock0807 (∫PTT帮∫ 废文组组长)   2023-05-24 18:46:00
A他id就有之前的影片了 腰直接弯过去不是要拍照 我还真的不知道是要干嘛 只是看手机讯息做一个完全不符合人体工学的动作 说服不了人还扯员警做伪证,伪造笔录,真的挺不下去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9:04:00
https://reurl.cc/qLDj7q我也觉得我父亲腰没必要那样但他确实只是在看文章也没听他说过有颈部椎间盘突出光源也许是个问题每人使用手机的习惯姿势也不尽然一样但伪证、伪造文书是很严重的全台湾所有因伪证、伪造文书而入监服刑的民众作何感想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3-05-24 19:34:00
重点从来不是真实为何,而是证据呈现什么~~从证据看来就是拍照行为, 然后找了几乎没人相信的理由推托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9:43:00
我看律师还有提到一点,就是拍到个资文件的角度歪斜一般人若要刻意拍一份桌面上的文件,没有道理刻意拍斜的啊我拿自己做过实验,从我拿起手机解锁休眠到点开拍照app,手机根本不可能黑一片然后再对自己书桌随便随便一个A4文件拍照,习惯就是不会刻意拍斜的如果有装防窥片,或本来手机萤幕就习惯调到很暗,查看刚拍到的A4文件照片图档时,也会是很暗的,不会又突然变有颜色
作者: flyerknight (苍龙飞虹)   2023-05-24 21:37:00
要不要解释一下,你在整个审判中说了那些话(台南高分院110上诉911)https://i.imgur.com/aeyiQfn.jpg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21:43:00
显然楼上又是没看民事准备状的人3~4页吧我觉得我可以体会楼主根本懒得理会的源由了,po文后不理真聪明,我像个白痴一样
作者: rock0807 (∫PTT帮∫ 废文组组长)   2023-05-24 22:05:00
所以自己承认有偷拍 还要说警察作伪证 伪造笔录? 关民事准备状什么关系?你要转换诉讼策略证明你无罪是你的事情 问题是公务人员没有义务包容你随便指控人家伪证
作者: flyerknight (苍龙飞虹)   2023-05-24 22:43:00
准备状跟他在刑案历审的主张差不多,看判决就够了。第一他自己承认有拍,还主张过失拍摄,如法院不认,则主张故意拍摄;其二依109台上大1869裁定,个资法41条称“不法之利益”限于财产上利益,而同条称“损害他人利益”则不限于财产上利益。据此,被告自承无个资法19条之理由(所提理由均非19条可行项目)进行拍摄他人个资并藉以收集,有侵害被拍人隐私权之虑,即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损害他人之利益(隐私权)。S大提供的文章明明有提到41条,文章最后一段都在讨论有无41条的意图,不要乱跳过好吗更正是sis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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