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代PO
朋友A是甲公司的前负责人,股东为B
后来更换C为甲公司的新负责人(人头帐号、B实际营运)
后来发生国税局针对甲公司有漏税补税开罚
但甲公司的资产已被B掏空所以无资产被国税局送到执行署去
执行署发现C无资产可罚,竟然找到A去约说明
而A根本已经没有甲公司任何文件纪录,都在B拿去
问题
台湾法律似乎规定法人的最后负责人要概括全部该法人的责任
Q1.请问朋友A需要去执行署报到说明吗?
因为有老会计师说,朋友A不是最后负责人,只是曾经是前负责人
如果朋友A去执行署,会被执行署找麻烦要钱?
Q2.法人公司无资产,到底会对前负责人要钱吗?
Q3.因为甲公司资产都被B拿去,该如何受到法律制裁?
因为C新负责人是人头,不可能提告,该怎解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