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4月以邮件方式申请离职预计于5月底离开目前公司
收到公司寄送自愿离职申请书以及保密协议书,关于内容条款想请版上解惑
内容以及问题如下:
离职人员应严守甲方之“营业秘密”、“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个资使用”,其约定如下
:
一、 乙方离职后不得泄漏或使第三人知悉有关甲方之物品、文件、资料、资讯、构想、
概念,行销技巧、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估价程序、财务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经销商等资料
。无论一切书面、磁性、光学或任何储存媒体所呈现之有形或无形资讯或文件均属之。不论其是
否以书面为之、是否已完成,亦不问是否可申请、登记专利或其他智慧财产权等,例如:
(一)生产、行销、采购、定价、估价、财务之技巧、资料或通讯,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
之名单及其需求,产品设计以及所有相关之文件,甲方受雇人、顾客、供应商、经销商之资料,
以及其他与甲方营业活动及方式有关之资料。
(二)发现、概念及构想,例如研究及发展计划之特色及结果、程序、公式、发明以及与
甲方服务客户有关之设备或知识、技术、专门技术、设计、构图及说明书。
(三)其他有关甲方之营业或其他活动之事物或资料,且非一般从事类似事业或活动之人
所知悉者。由于接触或知悉上述各项资料或资讯,因而衍生之一切构想。
(四)其他依营业秘密法第二条所规定之营业秘密。
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针对甲方员工进行挖角诱离。
五、 甲方对离职员工,已尽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例、劳工退休金条例、就业保险法
及民法责任,乙方不得再为任何请求。
问题如下:
1.上述涉及保密条款在另一份保密协议中皆有提及且保密协议有提及解除保密条件而自愿
离职书都没提及,是否需要重复签属?
2.何谓诱离,此诱为诱因还是诱使,如果同事因为我离职而起了离职的念头是否算诱离?
3.有提及公司已尽各种义务,但公司尚未提供离职证明,服务证明书,健保转出单等文件
是否公司已尽义务?以及是否离职后就与公司无关?
4.之前从其他公司离职并未看过如此复杂之自愿离职单,从内容看反而像是资遣后签署的
文件,此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感谢版上各位大大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