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防止政府单位踢皮球的法条

楼主: oclis6 (oclis)   2023-05-17 17:59:24
如题,
印象中好像有某条法规是关于:
民众就某件事向政府单位进行反应(陈情),
该受理单位调查后发现是其他单位负责的部份,
则需由受理单位转送负责单位,
而非提供负责单位的电话让民众再次陈情。
请问这是哪一条啊?
(比如向县市政府陈情交通号志坏掉,
该县市政府交通处调查后发现是公路总局的责任区,
这时应主动联系转送该陈情案给公路总局,
而非仅提供电话给陈情民众)
(上为试举例,非真实情况)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7 18:02:00
行政程序法17,但你的情况如为借刀杀人,给你电话也还好.至于你举的例子基本上没问题,但跟你实际做的是否同类型?那就以个案去认定尤其你已经点明是 "陈情",而非17条所列的"事件"陈情的部分,在第七章所以机关对于陈情走172条并无处置不妥之情形,就这样~~
作者: hhhutwtw (0933)   2023-05-18 07:21:00
推一下1楼推文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3-05-19 01:30:00
问题是什么叫陈情?我打给交通局说号志坏掉怎么定性这个行为的法律效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9 10:13:00
呵呵,人家不是给你业管权责单位的电话了???你当事人最清楚状况啊,你不去跟业管单位陈述又为何要透过第三方机关去代转???啊要是业管单位要问细节,第三方机关回应得出来吗???还不就又回到业管单位要去跟当事人确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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