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7 18:02:00行政程序法17,但你的情况如为借刀杀人,给你电话也还好.至于你举的例子基本上没问题,但跟你实际做的是否同类型?那就以个案去认定尤其你已经点明是 "陈情",而非17条所列的"事件"陈情的部分,在第七章所以机关对于陈情走172条并无处置不妥之情形,就这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9 10:13:00呵呵,人家不是给你业管权责单位的电话了???你当事人最清楚状况啊,你不去跟业管单位陈述又为何要透过第三方机关去代转???啊要是业管单位要问细节,第三方机关回应得出来吗???还不就又回到业管单位要去跟当事人确认状况?